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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伪造入职证据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唐维涓 通讯员 覃国英
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龙胜某公司伪造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诉讼秩序,依法对其开出“不诚信罚单”。
2022年7月,欧某入职龙胜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6月,双方发生争议,欧某向龙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龙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向欧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2万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龙胜县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公司向法院提交入职登记表扫描件,主张该登记表记载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岗位职责等内容,已达到书面劳动合同所需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且该登记表由欧某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公司无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责任。欧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责令公司庭后提交该证据原件。庭后,公司向法院提交入职登记表原件。
经核对,公司提交的入职登记表扫描件与所谓原件在表面形式上存在明显不一致。公司称系扫描失真所致,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在扫描件中文字和表格无明显变形的情况下,扫描件与原件不会出现文字间距及文字与边框距离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经反复询问及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公司最终承认入职登记表上欧某的署名并非其本人所签,法定代表人签名及签字内容亦为事后添加,属于伪造证据。
龙胜县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并自动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欧某支付了双倍工资差额2.92万元。
法理评析
诉讼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判断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仅仅依据文书中是否包含“劳动合同”字样,用人单位亦可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直接载明于入职登记表等相关文书中。因此,在该案中,入职登记表是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达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的关键证据,足以影响裁判结果。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