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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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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3]12 号:规范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函[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的非全日制就业发展迅速。这种就业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就业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就业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就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个月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订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劳动者通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务的,劳务派遣组织与兼职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在招用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用登记。
(6)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档案,可以由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代理机构管理。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地方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地方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括个人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当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的差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1+浮动系数)
(九)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可以按小时、日、周或者月支付。
三、非全日制就业社会保险
(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达到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者本人协商,被认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伤残待遇和相关费用可以经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一次性解决。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处理
(13)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4)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劳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五、兼职就业管理和服务
(十五)非全日制就业是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形式和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立足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促进灵活就业、规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在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就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不按本意见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设立专门窗口,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半年缴费方式,及时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接续、转移手续;按规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报告,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
(十八)各级公共就业机构要积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办等服务,促进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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