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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杀夫骗保案主角邓秀琼 4 年 3 次判决,同一法院为何结果不同

时间:2024-09-24 21: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今年7月24日,法院再审邓秀琼杀害丈夫骗取保险案。(资料图)

四年来,她被判处死刑、无罪释放、再被判处无期徒刑,均为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本文由时报记者李超涛撰写

昨天上午,37岁的花都杀人案、保险诈骗案主角邓秀琼在广州中院听取四年来第三次宣判:第一次被判死刑;第二次经再审无罪释放回家;昨天是第三次。检察院上诉后她再次被逮捕,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在事实和证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判处她无期徒刑。

“同一法院四年内对同一案件做出三次不同的判决,且最终还是回到一审的原判,这在中国司法史上也是罕见的。”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说。

2003年1月13日,邓秀琼的丈夫曾某被发现死在花都新华镇的一个鱼塘里,她成了105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种种证据表明,邓秀琼和“姐夫”毛定高难逃一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二人死刑。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双双“喊冤”,上诉至广东高院。

杀害丈夫的女子四年的命运充满曲折

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再审此案,这起杀人“铁案”出现惊人反转——两被告人最终被判故意杀人罪。2005年4月5日,被羁押两年多的邓秀琼、毛定高二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走出监狱,暂时获得无罪释放。

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广州市检察院却迅速提起上诉,今年4月29日,广东??高院再次撤销广州中院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这一戏剧性的变化,导致邓、毛二人于7月20日再次被逮捕开庭审理。

从死刑到无罪再到终身监禁

7月24日,该案经过第三次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上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邓秀琼、毛定高共同犯故意杀人罪,邓秀琼还犯保险诈骗罪。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法院认为基本证据充分,指控成立。邓秀琼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毛定高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我有意见,要上诉,我没杀人!”昨日上午10时许,广州中院在花都法院狮岭法庭审判室宣判。瘦削的邓秀琼面无表情地听完了整个宣判。当审判长最后一次征求她的意见时,邓秀琼突然激动地表示要上诉,随后语气疲惫地说:“我没杀人。”然而,她的“同案犯”毛定高却直言:“我要上诉。”

整个宣判过程只有10分钟左右,除了几名记者,没有亲属前来旁听。记者后来得知,邓秀琼的亲属被律师叫不要来;毛定高的亲属早早就到了法院门口,却不知道去哪儿,原因直到宣判后才揭晓;而死者曾某的亲属也不知道昨天的宣判结果。

案件回放:丈夫离奇死亡,妻子成为杀人凶手

2003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边旗山村新华砖厂鱼塘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姓曾,是花都区人。1月6日,其大哥报警称,自1月2日离家后,至今未归。

很快,警方发现,曾某生前曾购买了一份价值105万元的人寿保险,这份保险是曾某的妻子邓秀琼购买的,受益人是曾某和邓秀琼二人。同时,警方还发现,2002年12月,邓秀琼曾购买过大量镇静剂,二人关系不太好。公安人员随后将邓秀琼和她的“同伙”毛定高抓获。

在公安机关,邓秀琼供述,婚后她与丈夫感情一直不好,1999年至2001年间,她为丈夫曾某购买了三份人寿及意外险,身故赔偿金共计105万元。2000年下半年,邓秀琼决定除掉丈夫骗取巨额保险金。随后,邓某找来妹夫毛定高作为帮凶共同作案,并许诺得手后再给他30余万元。

根据邓、毛二人的供述,其犯罪过程如下:2003年1月2日晚6时许,邓、毛二人将曾某骗至花都区新华镇碧村一餐馆吃饭,随后强迫曾某饮酒,待曾某吸毒睡着后,二人将其扶上摩托车,毛定高载着他来到旗山村一鱼塘,随后将曾某连同摩托车推入鱼塘,致使曾某死亡,同时造成曾某车祸死亡的假象。

●2003年2月,邓秀琼及其同伙毛定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03年11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邓秀琼、毛定高死刑。

●2005年4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邓秀琼、毛定高无罪。

●2007年7月24日,因检察院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二次再审,邓秀琼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毛定高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

●2007年11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宣判”方式,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毛定高有期徒刑15年。

律师观点:张律师很惊讶

“这是一个意料之外的结果,我原本以为这个案子只有两个结果,要么斩首,要么无罪释放。”邓秀琼的辩护律师张建良在宣判后对记者说。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人员死亡,且不自首、不立功、不悔改,又不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的,法院必须判处其死刑,这也是该案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但如果对指控的证据存在疑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这已是该案第二次改判无罪的理由;

第三次判决的结果很难服人,没有任何减刑情节,一直坚称自己无罪,如果证据证明他们杀了人,那他们认罪态度很差,应该判处死刑;相反,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应该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判被告无罪。

那么,法院在死刑与无罪之间判处无期徒刑究竟说明了什么呢?张建良最后有些无奈地对记者说,“因为检察院上诉了,但是证据不足,法院现在的处境很为难,既不能保释他,又不能杀他,所以只好妥协,判他无期徒刑。”

两份不同判决的比较 无罪释放的三个理由

1. 认罪书自相矛盾

案件当庭开庭审理时,邓、毛二人均否认杀人,邓秀琼甚至称自己是被公安机关逼供的。

对于二人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邓某称是毛某提出杀死曾某,邓某要给他32万元悬赏金;毛某称是邓某提出,让他协助杀死其丈夫,并给他5万元悬赏金。法院因此认为,公诉方指控二人事先合谋杀人,毫无根据。

此外,邓、毛在认罪书中,对杀害曾国藩的过程描述也有所不同。

2. 死因争议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一种药物),但邓某供认是自己给死者服用过地西泮,药店工作人员也证实是自己卖给邓某的。三唑仑代谢物,死者体内的三唑仑究竟从何而来,至今仍是个谜,检察院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而且,当时的法医鉴定证实,不排除死者生前溺水身亡的可能。

3. 案发时间疑点重重

根据公诉方指控及多名证人证言,案件发生于2003年1月2日晚6时,先是两被告与死者一起前往餐厅,随后曾某被人扶上摩托车直至死亡。证据是,有三名证人在案发当晚8时左右在曾某工作的保安队看到曾某,更有一名证人在晚6时左右在某处看到曾某打麻将。法院因此认为,两被告作案时间存在悬而未决的疑点,无法证明他们有作案时间。

综上,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缺乏物证、直接证据,证据链条断裂,疑点重重无法厘清,无法证明两被告人有罪。

终身监禁的要点

1.关于认罪

邓、毛二人犯故意杀人罪,有多名证人及其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现场发现的被害人尸体、作为作案工具的摩托车以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相符,足以证明二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2. 关于死亡原因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但邓某供认曾给死者服用安眠药,药店工作人员也证实曾向邓某出售安眠药,服用安眠药后,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辩护律师对此向法庭提出质疑,并解释称,由于事发后并未发现安眠药,无法辨别安眠药的成分,因此不能排除邓某所说的“安眠药”其实就是“三唑仑”,因此两者并无区别,不存在矛盾。

3. 关于案发时间

有证人作证称,死者最后一次被看见是在晚上七八点左右,在保安队门口。律师认为,如果死者是在晚上六点以后被杀害的,那么不可能在保安队被看见。法院解释称,这些证人所说的时间,不能确定是2003年1月2日还是1月1日,证词内容本身也模糊不清、不确定。结合这些证人证言,结合邓某、毛某的供述,可以确认死者失踪的时间是2003年1月2日晚上七点(案发时间)。

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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