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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世纪 70 年代发源于美国的法学批判运动——法律与文学

时间:2024-09-24 21:2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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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是一场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法律批评运动,1973年美国法学家詹姆斯·博伊德·怀特出版《法律想象》一书标志着这一运动的开始,随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艾伦)出版《法律与文学:一个误会》一书,将这一运动推向高潮。

在波斯纳看来,文学作品为法律的多种人文价值提供了最好的伦理阐释,“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法律领域的一次有益而积极的尝试。但他也表示,法律与文学虽然有重要的相似之处和交集,但彼此之间的差异也同样重要;法律与文学之间相互启发的程度有限,“法律与文学”运动不应被高估。

“法律与文学”运动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法律与文学”是一场批判性的法律运动,其初衷是成为反对法律与经济学的重要堡垒,用文学的“想象力”侵蚀经济学的“分析性”。“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学研究,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波斯纳并不反对“法律与文学”运动,在他看来,法律与文学之间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相当一部分文学作品都涉及到法律程序、复仇、正义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文学作品的中心或高潮。法律理论和文学理论都喜欢对文本的意义进行深究,因此解释问题对双方都很重要。许多法律文本在修辞上与文学文本十分相似,在措辞的选择、对隐喻和明喻的偏爱等方面,法律学者和文学学者往往“想法一致”。

《法律与文学》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的各种方法,研究、思考、探索文学作品中隐含的、能够与当前现实相联系的各种法律问题,特别是其中所蕴含的法律价值与意义等重大问题,追寻“具有鲜明价值取向的话语权力的延伸与落实”。

波斯纳建议,在法学院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可以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使他们成为更好的法律文本读者和撰写者;也可以引导学生进入法律史、法律人类学、比较法等跨学科的研究,也可以为法律等课程中的一些传统话题提供新的思维维度。

“也许它(指‘法律与文学’)并没有改变美国的法律和司法,但在某些方面改变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它的存在本身就改变了法律理论的格局。”总之,波斯纳坚信伟大的作家是“人性的伟大审判者”,好的文学作品能够唤起法律人的道德责任感,时刻提醒他们“想象他人的不同宇宙”,并带着同理心。文学作品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和修辞的重要媒介。法律与文学的联姻并非“不可想象”,而是一种有益而积极的尝试。

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似性被高估了

但波斯纳担心的是,有些人过分夸大了法律和文学的相似性,而没有足够重视二者之间的深刻差异,他们曲解文学理论或某一部文学作品,使文学看起来与法律相关;他们曲解法律,使法律看起来与文学相关。

波斯纳直言,“法律与文学”从来就没有一个中心的、突出的纲领,无论是经验性的还是规范性的,“人们想象出的法律与文学之间所谓确定的、丰富的潜在联系,可能只是肤浅的或误导性的”。虽然“法律与文学”在最好的情况下能够吸引严肃的法律研究者或从业者以及严肃的文学研究者的兴趣,但这个领域也充满了错误的话题、偏颇的解释、肤浅的论证、仓促的概括和肤浅的理解。“对于‘法律与文学’,除了认可,还应该有批评”。

一些野心勃勃的“法律与文学”“狂热分子”一直主张把法律研究的重点从分析转向叙事和隐喻,试图把法律从视法律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家和以经济学方式思考的法学家手中“夺回”,变成一门人文学科。波斯纳对此深表怀疑。他认为,法律除了是一套文本之外,还是一套社会控制系统,法律的运作需要社会科学来解释,并按照伦理标准来评判;文学是一门艺术,解读和评价它的最佳方式是审美方法。“文学以及文学故事所依据的历史事实都有其独特的语境。文学文本不能简单地看作社会科学分析的材料,也并非所有的文学文本都符合社会科学分析对材料客观性和普遍性的要求。”

波斯纳对“法律与文学”可能做出的贡献的评价相当谨慎,他认为这场运动对法律问题的解释贡献大于对实践层面法律的理解或改进,也就是说它不会对立法或宪法的解释做出贡献,也不会为法律学者、法官和其他法律界人士提供如何解决他们面临的难题的指导。

“我希望它繁荣昌盛,但不希望它被高估。”《法律与文学》的实际发展和处境似乎也印证了波斯纳的谨慎之言。40多年过去了,虽然“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有了一定发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学、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关于文学的法律等多个分支学科,但总体上“它还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在影响力上根本无法与法与经济学相媲美”。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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