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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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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一案的侦查情况,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2020年4月以来,媒体、网络报道鲍某性侵“养女”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涉案山东、江苏、北京、天津、安徽等地公安机关均成立专案组,并提前提请检察院介入,对韩某指控鲍某性侵一事及媒体、网络报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组成联合督导组,督促案件深入侦查。
2020年6月以来,联合督导组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相关事实已全部查清。
包、韩基本信息
调查发现,2015年3月,韩某某父子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申请更改出生日期。经查阅韩某某的学业记录及历史档案,询问相关当事人及韩某某的亲属、同学、邻居等知情人,结合韩某某的骨龄鉴定结果,认定韩某某真实的出生日期为1997年10月。
关于包和韩的关系
其间,二人实际共同生活了150多天,并因感情问题多次发生矛盾。交往期间,鲍某并不知晓韩某的真实年龄。经咨询民政部门,发现二人并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关于韩某控告鲍某性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韩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韩某某与鲍某某相识时已年满18周岁,不属于受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韩某某具有辩护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鲍某某以暴力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供述及提交的相关物证,被认定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根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求助,均与他与鲍某某之间的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有关。在两人关系修复或和好后,韩某某否认报警或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鲍某与韩某交往期间,韩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联系,没有证据显示鲍某控制韩某的行动自由和通讯自由。不与鲍某同住期间,韩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在多次报警的同时,韩某以交友为名与其他男子见面、交往。调查未发现鲍某控制韩某QQ账号、伪造聊天记录等行为,也未发现鲍某对韩某进行言语洗脑、精神控制,使其与其发生性关系。
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鲍某与韩某同居并发生了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鲍某违背韩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其与其发生性关系,鲍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明知自己与韩某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被收养条件,在认为韩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的名义与韩某交往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调查中发现,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被移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网上反映的其他问题
督导组还对网上反映的公安机关办理此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涉嫌性侵的多起报案均依法处置,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同时发现,基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民警、执勤人员在接听韩某某、外地民警报警时态度僵硬、不文明等违规行为。督导组已责成相关单位严肃整改。对安徽省太和县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办理韩某某户籍年龄变更案件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当地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对于性侵害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始终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惩处,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公安部决定驱逐包某
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籍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了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驱逐出境鲍某某的决定。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ID:)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烟台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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