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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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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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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于2012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老年法》相比,增加了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三个章节;对原法38条进行了修改,新增38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修改内容最多的一部法律之一,使《老年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
亮点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国家长期战略任务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四条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此次修改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写入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不仅标志着老龄科学研究重大结论转化为法律,更重要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全党全社会全面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总动员令的具体体现。
亮点二:重新定位家庭养老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居住为主”。
从原《老年人法》中的“家庭”到修改后的《老年人法》中的“居家”,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相同。老年人虽然生活在家庭中,但家庭既要充分发挥其养老功能,又要发挥社区的养老支持功能。这使得社会和国家做好社区建设的责任更加明确。为保障居家养老顺利实施,新修改的《老年人法》还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如出台相关政策,在贷款利息、贷款首付或购房契税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子女就近居住或与父母同住;对家中有年老或患病老人的职工,给予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其在家照顾老人等。
亮点三:要求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和“对长期不能自理生活又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和其他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虽然我国受各种制约因素影响,难以像日本等国家一样直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长期护理保障的重要性,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我们探索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乃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护理补贴制度的提出,便于督促地方政府在长期护理方面有所作为,该规定的实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经济困难老人的护理费用负担。
亮点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已确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修改的《老年人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如关于家庭赡养义务的规定、关于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的规定、关于养老机构设立所需条件的规定、关于支持和监督的规定等。这些规定是对我国长期发展养老服务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肯定和回应,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亮点五:突出老年人心灵慰藉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十四条规定,“负有赡养责任的人应当对老年人履行经济赡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规定强调,护理人员负有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要求家属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怠慢;与老年人分居的人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即“常回家看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护理人员的探亲假权利。
亮点六:新增社会优惠内容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专门设立了社会优待章节,增加了更多老年人社会优待内容,扩大了优待范围。优待内容包括为老年人办理事务提供便利、提供法律援助、交通优惠、游览优惠等,以及免除农村老年人为兴办公益事业筹集劳力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也应享受同样的优待。这对于打破一些城市对老年人的地域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七: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确定监护人。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确定监护人”。
这一规定与时俱进,是维护老年人和其受赡养、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
亮点八:新增宜居环境建设内容
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老年人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生活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建设,实施无障碍建设”。
由于老年人大多居住在社区,建设适宜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成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的重要内容。新修改的《老年人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推动老年人适宜居住社区建设,引导和支持老年人适宜居住住房发展,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居所无障碍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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