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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老年人的各项权利

时间:2024-09-24 21:29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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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老年人享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继续劳动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在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所体现。下面,法制快报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从老年人权利角度解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人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帮助既包括国家帮助,也包括社会帮助。

国家援助:

第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据我了解,今年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标准是每人530元,个人和村集体缴纳200元,其余330元由街道、镇缴纳10元,区财政缴纳320元;即政府缴纳大部分,个人缴纳少数,最高报销限额可达70%。

三、第三十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长期无法自理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无人抚养的老年人(不论其有赡养能力与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赡养、补助,也就是给予“五保供养”、“低保”和困难补助。五保供养就是吃、住、穿、医全部由国家和集体包干,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370元,全部由政府承担。

第五,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加大老年人社会福利力度,如政府发放公交IC卡,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发放80元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老年人发放计划生育补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时,生育一个男孩的补助金为每年960元,生育一个女孩的补助金为1200元等。第三十四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上涨,应当及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帮助:

第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协会发放困难补贴等;

第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赡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产赡养协议享受遗产后,应当对老年人承担赡养、埋葬的义务。

2.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新《老年人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从第37条至第59条共23条条款涵盖了这一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人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为: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应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多种形式的服务(37条)。

二是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把老年协会活动室、阳光小站、康复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大投入。我省已决定建立6000个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三是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鼓励邻居、志愿者关心帮助困难老年人(以红阳村陈建勇、白峰坳村丁安林等做好事、献爱心为例),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银龄活动)。

第四,第四十三条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并对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人才培训、保险、土地使用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门诊、体检、保健等服务。

六、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上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和照顾。

第七,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老年人没有为公益事业发展筹集劳动的义务(即不从事义务劳动)。

这里请注意,上述优惠待遇对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也同样给予。

3.参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即继续劳动的权利

《老年人法》共6条,从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均规定老年人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一,《老年人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爱护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良好道德,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特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二,《老年人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①向青少年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关心下一代;

②传授文化、科学知识;

③提供咨询服务;

④ 依法参与科学技术开发和应用;

⑤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创建“夕阳产业”;

⑥参与志愿服务,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⑦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第六十八条)

第四,《老年人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老年人的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属于老年人所有,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九条)。

4. 赡养费

《老年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种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是最基本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主要靠子女的孝顺,也就是靠照顾者和赡养者的奉献和责任来养老。

那么,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赡养人,什么是被赡养人。《老年人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三款还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是晚辈对上辈的赡养。

赡养是上一代对下一代或者同辈人提供的赡养。《老年人法》第23条规定,老年人和配偶之间有相互赡养的义务(属于同辈之间的赡养);《老年人法》第23条第2款还规定,受赡养的兄弟姐妹成年有赡养能力的,对无人赡养的兄弟姐妹也有赡养的义务(也属于同辈之间的赡养)。明确了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的区别之后,《老年人法》规定了哪些赡养呢?总结起来,赡养内容就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生病时的医疗照顾”这20个字。

经济赡养:《老年人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我认为,包括衣服、水电费、柴米油盐等,每人每月大约需要500元赡养费,赡养人应该全额支付。

生活照护:首先要安排住房。第一,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妥善安排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入条件较差的房屋。第二,根据《老年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应当尽量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不得占用老年人的住房或者改变其产权,对老年人的住房应当及时修缮。第三,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护责任,不能亲自照护的,应当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护。

精神慰藉: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需要,不得忽视、无视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居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经常回家探望);赡养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的探亲假。第25条还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患病医疗: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对患病的老年人及时治疗、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这里,必须强调一点: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5. 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以侄儿、侄女再婚为例,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顾虑有:害怕舆论压力、害怕家庭财产被分割、害怕将来要赡养、害怕将来要为老人安葬等,所以反对老年人再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更而消灭。

6.有继承权

《老年人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损毁老年人应当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这里要普及一点小知识:儿子偿还父亲债务的原则是有条件的,即子女继承的多少,就必须偿还多少;父亲没有义务偿还儿子的债务。

7. 拥有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盗窃、诈骗、强行索取等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这里所说的处分,可以由老年人直接交给继承人(一般采用写财产分割契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遗嘱有手写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记录遗嘱、公证遗嘱五种。

8.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老年人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老年人起诉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免交;需要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9. 继续教育的权利

《老年人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举办老年电大、老年大学等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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