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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机关新司法办案机制:明确检察官主体地位,随机分案为主防

时间:2024-09-24 21: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正式实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裁决谁负责”的要求。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运行新型司法办案机制的五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全面解读。

随机分配,防止人为干预

据介绍,最高检建立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处理认定机制,同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专门设立了新型案件分案平台,其中随机分案的,由计算机按照预先设定的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给主管检察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检察组或者单独检察官办理。

“实行以随机分配为主、指定分配为辅的新型办案机制,有利于防止人为干扰,更好地从源头上规范办案行为,也有利于绩效考核的科学合理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副主任刘志远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必须参加案件办理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新办案机制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办案组两种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按照新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业务司局负责人都要参加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景峰说。

高景峰说,《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检察官必须深入司法第一线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院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案件;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是检察官;这无论是地方检察院还是最高检察院都一样。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参加检察办案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检察长;参加同一办案组的,按照顺序或者按照检察长的指定担任检察长。

建立每个人的司法绩效档案

检察官绩效考核是新的案件办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官绩效考核对绩效本身的考核更加全面、深入、细致,考核程序更加严谨。考核结果对检察官个人更加重要,关系到绩效收入、晋升、调动、纪律处分等重大事项。”刘志远说,考核更加注重办案绩效本身,包括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等。

刘志远说,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全面推行司法绩效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记录检察官业务办理情况,以及其办案活动的过程监控、诉讼监督、控告举报、质量审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情况。

案件全过程可追溯,进度可视化

据了解,新的司法办案机制要求,所有司法办案工作在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上运行,实现案件全程可追溯、进展可视化。同时,加强过程监控,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办理过程信息、结果信息、法律文书等,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回顾、公开透明”的办案监督管理机制。

在检察官办案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健全检察官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司法绩效档案和考核结果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违纪违法、司法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层级

高景峰认为,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更加凸显司法特色,强调司法切身感受,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也更符合检察官工作实际。

他说,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扁平化了检察院原有的办案审批程序,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不符合司法、检察法律规定的审批层级,同时进一步凸显了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作用,明确了各级检察官的权力清单,有利于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的落地,推行新的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高景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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