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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同车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看法院如何判决

时间:2024-09-24 21:3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作者

何晓霞

魏登法庭副庭长

二级法官

案例回顾:

案例一:某天晚上,王某与孙某、刘某、姜某等4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4人一共喝了4瓶白酒,每人喝了约3至4两。吃完饭后,王某称自己喝多了,不能开车,孙某此时称自己喝得少,可以开车。于是,王某酒后将自己的车交给孙某驾驶,并让孙某送自己回家。当孙某将车开到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乙醇/血液);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乙醇/血液)。

法院认为,孙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为其提供机动车,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王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最终,孙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张某与吴某是朋友。一天傍晚,吴某因没有进小区通行证无法驾车进入某小区,便托该小区居民张某带他进小区。两人见面后,吴某发现张某酒醉,仍指使张某开着吴某的车带他进小区。随后,张某驾驶其车辆,将小区一居民家的外墙及大门损毁。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乙醇/血液)。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向其提供机动车,二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最终,张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吴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解释道:

司法实践中,发生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在醉酒过程中,明知驾驶人必须驾驶,仍劝说、强迫、刺激其饮酒,且醉酒后不为其寻找指定代驾人员;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仍教唆、强迫、命令其驾驶机动车;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用人醉酒,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借给借用人。

法官提醒:

如果车主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同意让借车人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酒后不驾车”,更不能把车辆借给醉酒的人驾驶,更不能教唆、指使醉酒的人驾驶,否则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因过失共同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犯罪,可以为教唆者减轻或者减少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载客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行驶速度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前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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