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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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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 web3.0 与元宇宙: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前言
在上一篇文章中,作者阐述了web3.0和元宇宙的快速发展,开创了数字资产新时代,催生了NFT数字商品这一新兴产业。在本文中,笔者将从法律角度进一步阐述这一互联网新经济体系及对策。
1.从民商法角度分析虚拟资产、虚拟人、虚拟现实的法律治理
一
虚拟资产
我国《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如下:“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资产形式。一种数字化、非物质形式的财产,具有多元化特征和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排他性。我们喜欢看到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虚拟货币、游戏装备、平台专家账户、网上商店、直播等虚拟礼物,包括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出现而出现的不可替代代币(NFT),也成为新型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学术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多种理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四种观点:
01 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虚拟财产虽然不能体现为有形资产,但它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其价值可以用具体标准来衡量。网络是虚拟财产,是产权的客体。不能仅仅因为它的虚拟属性就否认它的存在。应当通过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然而,产权理论本身并不十分完善。核心原因在于,财产权是一种控制权,但虚拟财产不能随意独立控制。需要承载在一定的载体上,比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02 债务理论
该理论主要以网络用户与运营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为基础,将网络虚拟财产解释为债权客体。也就是说,网络用户和运营商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而虚拟财产总是需要依附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是从运营商转移到用户身上,而是转移到某个特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身上。在一定程度上,网络用户对其虚拟财产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例如拥有账户、密码等。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未从运营者转移至用户。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债权并不完全恰当。
03 知识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主要以网络产权开放和运营中的智力成果形式存在,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新颖性等特征。但比如网络游戏,虽然玩家在玩的过程中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但并不涉及脑力劳动的投入,这与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不符。
04 自主产权理论
该理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不仅符合传统财产权的特征,而且有其独特的属性。因为虚拟财产当然不属于网络使用者或提供者,但虚拟财产享有权的合法性必须以此为基础。
二
虚拟人类和虚拟现实(DAO:去中心化组织)
在区块链和NFT蓬勃发展的市场背景下,DeFi生态系统也快速成长。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协议,可以通过数据库载体存储并保证虚拟货币交易记录的完整性。被伪造或篡改。因此,如何管理去中心化协议变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乃至未来东莞东城律师,这些社区面临的最紧迫的挑战之一就是解决治理问题。由于治理需要大量的协调成本,因此达成共识至关重要。因为网络参与者需要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参与投票和决策。然而,这些协调成本可以通过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网络——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来大幅降低。 DAO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使参与者能够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治理,也为创新和透明的治理奠定了基础。
01 DAO的含义和发展
DAO()是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组织形式,对应Web 2.0时代的公司。它本质上是企业、政府等组织形式的创新。与传统公司相比,DAO首先解决了传统的“代理困境”困难。 DAO 没有代理。它将执行权交给Smart,并将治理权赋予股东直接投票机制(例如确定其公司的决策机制)。同时,DAO也是对传统公司管理形式的创新——它将所有生态参与者整合成一个基于专业分工、代码、共识机制等的新组织,并承担原有的公司职能。在此前的疫情趋势下,“远程办公”正在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DAO有望与“远程办公”趋势同步发展。
DAO模型实现了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共治,但现实世界中运行的DAO实体往往以公司的形式体现。然而,DAO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安全问题,比如2016年发生的DAO事件。DAO是在去中心化量化基金的基础上建立的,最初筹集了1.5亿美元。然而,由于代码漏洞,The DAO 社区成员价值 5000 万美元的 ETH 被盗,最终被迫硬分叉以尽量减少用户损失。这也说明DAO理想的治理结构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其次,存在相应人才缺乏的问题。 DAO背后的机制设计需要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相互支持。目前主要参与者仍以技术背景为主,导致机制设计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但我国法律目前对此并无规定。因此,对于以公司模式运作的DAO来说,不可能所有参与者都以股东身份向工商登记。其权益的实现最终依赖于股权模式。因此,该模型下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对持有股权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02 DAO平台治理机制
所谓技术实现背后的价值观决定了技术和社会的未来走向。 DAO 的治理主要依靠智能合约、AOO 和运营协议。这可以类比为电商平台规则的合规要求。一方面,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公示在程序和内容上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另一方面,平台治理本身也是国家监管的一部分,因此DAO的平台治理机制必须响应国家监管的需求。
03 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
DAO 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东城律师,DAO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安全/合规等法律规定执行信息保护负责人、安全影响评估、安全审计等内容也是DAO的重点合规方向。
2、结论:Web.3时代离不开政策法规的完善
目前,我国元界产业整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新兴产业不成熟、不稳定的特点。存在系统性风险、隐私风险、知识产权、资本操纵、道德约束、算力压力等诸多潜在危机。元宇宙未来能否健康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底层技术的研发和突破,另一方面需要政策和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仅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容应对元界数据安全合规、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三大法律问题,从而从容应对“虚拟现实身份转换”的合规管理。未来的“元宇宙”领域。和风险防控。
而积极拥抱Web3.0或许也是一种选择。可持续发展需要自我革命。相对而言,海外互联网企业在Web 3.0领域的动作更为明显,布局也更快。 Meta基于其主推的元宇宙生态表达了拥抱Web3.0的态度。此外,还成立了区块链部门,研究下一代分布式计算和数据存储技术。相对而言,由于国内监管态度相对谨慎,我国各大互联网企业对Web 3.0的布局更多侧重于监管相对开放的区块链、数字馆藏等。此外,还在海外市场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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