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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

时间:2024-10-20 16: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介绍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事实认定属于仲裁委员会行使裁决权的范围。也就是说,作为用人单位东城律师,不能以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案件

2024年7月1日,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老人中案字[2024]9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决:

1、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公司向胡某支付2024年2月实际工资差额1867.74元;

2、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公司向胡某支付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工资6,338.07元;

3、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某企业向胡某支付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间工资扣除额3780元;

4、胡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被申请人胡某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对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宁老人民仲裁案不服。于2024年6月28日,以【2024】第985号仲裁裁决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撤销的,可以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法律规定的期限。

某公司表示,胡某的工资已足额支付,双方同意不会再发生其他纠纷东城律师,规章制度等也有相应规定,均是对胡某查明的事实有异议。涉案仲裁裁决书。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认定属于仲裁委员会行使裁判权的范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因此,公司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公司还声称胡某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证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胡某隐瞒证据,包括该涉嫌隐瞒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且仅为胡某本人所为。持有并隐瞒证据或拒绝提供。本案中,某公司称胡某隐匿了其辞职证明,同时又称某公司持有该辞职证明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判决的证据,公司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本案。中国。某公司申请撤销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老人中案[2024]第985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公司承担。

结论

我们都知道,一般民商事纠纷,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就会直接诉诸法院。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首先履行前置仲裁程序。如果雇主和雇员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也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走一审、二审程序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索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赔偿纠纷; (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纠纷。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上述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措施。根据上述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上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到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三十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的天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实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影响公正裁决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取、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确认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种情况下,并不涉及事实认定的环节。也就是说,事实查明权完全属于仲裁委员会,并拥有最终的判断和决定权。 。

就像本文涉及的案件中,某公司表示胡某的工资已足额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会再发生其他纠纷,并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等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些都是涉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在事实认定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属于仲裁委员会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注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回顾过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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