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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

时间:2024-10-20 16: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原股权持有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5.6亿余元,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自的责任范围。本案是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该案涉及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和原始权利人的双重虚假认定、过错形式的区分以及各中介机构相应责任等诸多新奇、疑难的法律问题。东莞东城律师,以及对针对性专业机构投资者过错的考量。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附件:原文

案号:(2020)沪74民1801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证券评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涉及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判决原股权持有人昆山美吉特登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都公司”) ),应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本息。损失超过5.6亿元人民币,其余四家中介机构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是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总面值9.67亿元的高级证券。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券评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13.590,0.00,0.00%)”)分别担任法律顾问以及涉案证券的评级机构。机构和财务顾问。

2016年11月,涉案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到期后,原告仅收到部分本金和利息。经审查,江苏证监局对本案五被告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告信等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开谴责登都公司的纪律决定。

专项审计认定,涉案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不属实。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并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我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标的资产、现金流量存在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东莞东城律师,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证券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和发布均存在重大过失,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投资决策的过失不足以免除或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责任,但可以相应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涉及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和原始权利人的双重虚假认定、过错形式的区分以及各中介机构相应责任等诸多新奇、疑难的法律问题。 ,以及对针对性专业机构投资者过错的考量。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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