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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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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报告的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东城律师,评估报告是衡量补偿金额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步骤。按照先评估、后补偿、最后拆除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因补偿金额不一致而无法签署协议,导致房屋被强拆的情况屡见不鲜。房屋拆除前,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寻求重新评估。如果房屋已被拆除、丢失,又没有评估目标东城律师,该如何出具合理的评估报告?
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人民法院行审1511号]明确了评估报告出具的重要原则:有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件中明确,涉案房屋虽已被拆迁,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主体查明的、相对人提供的原始信息。本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2、考虑双方提供的材料
双方提供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拆迁前照片等有效文件仍可以作为评估报告的依据。
3、参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找到适合的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具客观的评估报告可以制作。
4. 如果我的房屋受损且无法评估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2017)最高院诉242号]明确,被征收人的房屋因强拆而损失,行政机关无法评估其房屋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与被拆迁房屋相邻、结构、面积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为参照,并参照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房屋面积的确定以及房屋之间的距离。根据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标准和方式。
5、评价低怎么办?
1.申请审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征收房屋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对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评估复核的救济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在评估报告中指出问题。
2.申请专家委员会评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审查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审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估申请。” “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假设、鉴定技术路线以及鉴定方法的选择、参数的选取等技术问题进行审查。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保存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更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在拆迁实践中,因评估而引发的纠纷远远不止于评估的依据。而是评估的时间点、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的否定。被拆迁人应特别注意这一环节。只有及时解决问题,才能保证他们尽可能顺利地获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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