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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

时间:2024-10-20 16: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粤1971民国第1205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 ** *****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广东国鲁东城律师事务所东城律师。

授权诉讼代理人:龙霍根,广东国鲁东城律师事务所东城律师助理。

被告人:欧阳**,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公民身份号码:430**** *****214。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9,488.32元(其中逾期本金28,766.24元,逾期利息702.79元,逾期罚息9.29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1155.93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822.24元(以2015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29日赔偿金额29,488.32元东莞东城律师,按日0.1%计算);

4、东成公司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书或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

1、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时间:签订时间为2014年8月11日,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险类型: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本金36000元);

3、保险金额:42804元;

4、保费率及缴纳方式:每月1.7%或612元,每月按时缴纳;

5、理赔条件:被告拖欠借款期限满80天(不含)的,原告按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偿;

6、违约责任:原告理赔后,被告必须将全部理赔金及未付保险费退还原告。自原告理赔之日起超过30日,被告仍未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原告的,将视为被告违约。原告已支付违约金;未缴保费是指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被告应缴纳的未缴保费;未缴保费=所欠保费+当期应交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7、理赔:因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贷款,原告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理赔金29,488.32元。 2015 年 7 月 31 日;

8、违约情况:被告于2015年4月12日之前足额支付了保险费。

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仅缴纳保费1067.67元,且后续未缴纳任何保费;

9、东成的律师费:没有证据表明确实发生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诉讼的,视为自愿放弃辩护、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需缴纳保费1155.93元(612元/月×3个月+612元/月÷30天×19天-1067.67元)。由于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支付索赔额和保费,原告有权根据上述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约金(即违约金)。原告主张以理赔金29,488.32元为基数,按1‰/天的标准计算实际金额。本院对该案予以支持直至清偿之日东城律师,但违约金总额以赔偿金额29,488.32元为限。至于原告请求东诚公司支付的律师费,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欧阳**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金29,488.32元、保险费1,155.93元、违约金(按29,488.32元,1‰/天标准计算) ,自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结算日止,违约金总额以未清偿金额29,488.32元为限);

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716.66元(原告已预缴),其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6.87元,被告欧阳**承担168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代表人数提交副本,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琼

霍惠美法官

吴励勤法官

2020 年 11 月 2 日

文员潘华丽

黄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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