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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指导意见:国

时间:2024-10-20 16: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国食监注[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便利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步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按照经营类型和业态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实体批发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要根据实际情况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令。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涉及人员聚集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当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就业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布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确保人员符合防疫和复工复产安全标准的人员及时值班。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推动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终端网点,确保物流畅通。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2、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贷款偿还困难、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新增低息贷款3000亿元,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向支持。

(四)减免社会保障费。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第11号)企业享受单位缴费减免措施豁免和延期政策。个体工商户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年内按照规定选择缴费基数(等级)和缴费时间。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允许疫情结束后重新办理参保,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收减免。在继续实施公共交通服务、日常生活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快递代收代寄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湖北省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减免的大型商厦、商场、市场、工业园区等出租人,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少或免除难度。政府机关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和国有企业法人东城律师,在疫情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对个体工商户租赁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设立的创业园区、孵化器、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用房等房屋资产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实际情况。对于承租其他经营场所或摊位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优惠、激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减免或减少承租人的租金。

三、便利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将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衔接起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底。

(八)进一步释放业务站点资源。各地要统筹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实际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注册经营的区域和限制条件清单。

(九)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予登记。对于销售农副产品、生活必需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户,特别是从事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人员疫情期间,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群众范围。活动地点和时间依法免予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用电。 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足额缴纳电费、煤气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补”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

(十一)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个体工商联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通过维权、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等措施东莞东城律师,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解决问题、经贸交流、扶贫、公益活动。

(十二)鼓励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准入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利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新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平台机构征信优势,与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合作,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定期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以对电商平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救助效果良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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