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涉外民商事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

时间:2024-10-20 16: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介绍

以中外合资企业股东股息分配纠纷为例,看看中国法院如何确定涉外民商事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01

案例背景

R公司是在中国香港(简称香港)注册的企业法人,股东为荣某等人。

C公司是一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企业法人。

1996年,R公司(外国投资者)与C公司(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了R&C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签订了《合同》和《协议》。 R&C公司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完成工商登记。 R公司聘任荣先生为R&C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1998年东城律师,荣先生及其配偶在香港注册了另一家公司——R'公司(注:与R公司不同)。股东为荣先生及其配偶。

2000年,荣去世。 R公司致函R&C公司,授权荣某配偶接替荣某担任R&C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R公司发现:1998年至2000年,R&C公司在年度工商年检报告中将外商名称改为“R'公司”,2001年后又恢复为“R公司”。可见,1997年之前R&C公司向R公司分配的股息均由荣公司实际收到。 1998年至2001年均有股息分配,但R&C公司将这三年的股息交给R'公司实际领取。

随后,R公司将C公司、R&C公司和R'公司诉至中国大陆法院,认为C公司和R&C公司将R公司持有的R&C公司股权和收入转让和分配给R'公司。侵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股权、赔偿损失。

02

法律分析

由于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具体来说:

一、上述纠纷的管??辖

本案中东城律师,外国投资者R公司依据合同、协议向中国R&C公司主张股权和股息分配权,系因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第246条规定,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在中国境内的,由中国法院审理。管辖权。根据该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自然资源合作勘探开发合同; ② 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上述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同时,《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0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商事案件由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上述纠纷应由R&C公司或C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上述纠纷适用的法律

上述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1996年至2002年之间,时间跨度我国《合同法》(1999年)颁布前后。 《合同法》施行前,《对外经济合同法》(1999年失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合同法实施后,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涉外民商事合同,适用中国大陆法律: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自然资源勘探开发合同; ② 在中国大陆境内演出。

上述纠纷系外国投资者R公司与中国投资者C公司共同投资中国R&C公司发生的纠纷。它满足法规中的两个条件。因此,应援引该规定确定争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

03

东诚律师概要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本文主要结合实例分析涉外民商事纠纷适用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合同法已经失效,但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中仍然沿用该法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即:涉外民商事纠纷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直接适用中国法律:①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或者中外合作勘探开发油气田合同。自然资源合同; ② 在中国境内进行。

- 结尾 -

东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