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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破产企业中职工债权的构成、审核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本文为团队【北京京师(武汉)东诚律师事务所投行并购中心】原创作品。
【原文作者】:卢美美,北京京师(武汉)东诚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编辑】:张唐明辉 北京京师(武汉)东诚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并购中心成员
【责任回顾】:饶国荣,北京京师(武汉)东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统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管理员调查后将列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员工索赔事关社会稳定和破产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本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形成、审查、和解以及职工权利救济等方面来谈谈破产企业中涉及职工债权的事宜。
员工索赔的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欠职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养老费用的,所欠债务应当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员工的个人账户。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补偿,无需申报。经理调查后将列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员工对名录中的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员予以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雇主破产时,可能欠雇员多种款项,但根据现行规定,只有以下几类可以认定为雇员债权:
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至于债务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为职工缴纳但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纪要》第二十七条工作会议》:债务人欠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根据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性质清缴。因此,债务人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应纳入职工的债权范围。
根据破产法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致残、死亡的,破产企业依法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等。列为职工债权。
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应当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从医保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参保的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或按照有关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报销范围。
因工负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职工报销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一)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 (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福利。一次性残疾就业福利。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纳的部分纳入职工个人账户东城律师,属于职工债权;单位缴纳的部分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不属于职工债务,应优先清偿。扣除员工债务后。也就是说:应认定为职工债务的部分仅为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养老、医疗)。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审查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时,必须区分应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部分和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统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每人支付一个月工资。全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大家关注度较高的经济补偿金,则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工作年限对应的分段计费方式。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处理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存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根据这一规定,湖北省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涉及分段计费,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 员工索赔的审查
管理人员在审查员工主张时东莞东城律师,应注意调查员工身份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一方面,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查看劳动合同档案、社会保险档案、员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福利发放材料等来判断员工身份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管理者也需要审视员工身份的连续性。这是计算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可以通过审查上述材料记录的连续性来调查。具体可以通过核实员工基本信息、拖欠工资、员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拖欠社保、公积金、是否存在经劳动仲裁、判决确认的员工债权、债务人是否应出具等方式进行核实。按照企业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员工。其他费用等综合计算确定职工索赔总额,并编制职工索赔清单予以公开披露。
3、职工债务的偿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养老金破产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破产人所欠的社会费用、破产人所欠的保险费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 雇员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需要申报。管理员调查后将列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员工对名录中的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员予以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在这里提起的应该是确认诉讼。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是否适用于员工索赔?目前,从业者内部存在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虽然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发生的纠纷,适用本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理由的规定》,职工债权纠纷属于普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企业破产法》是一部特别法。处理职工债权纠纷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适用企业破产法。根据规定,劳动仲裁不属于初步程序。员工对经理对员工索赔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经理更正。改正请求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笔者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纠纷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预备程序。
企业破产制度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也关系到职工权益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其中夹杂着诸多不同的问题。稳定因素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职工债权的审查和认定,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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