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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简介:
经济补偿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性质和适用情况不同。本期摘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情形进行统一汇总和整理,以方便法律从业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了解和掌握。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东莞东城律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劳动者进行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1、用人单位经双方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东城律师,依法裁减职工;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依法裁减职工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裁减员工;
8、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职工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协商终止。劳动者提出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 过失解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 (一)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三)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 (四)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续订改善条件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未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等。
《劳动争议解释(四)》第五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限制。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员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不包括其他情形,但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限制。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这一点。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1页) .109-112。)
▌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强行进行高风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提前通知雇主。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二十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说明情况: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通报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作业人员下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工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四)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告知工会原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吊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展,直至相应情形消失为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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