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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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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条法律规定:非典型合同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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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部分通则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与合同最为相似的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文章目的
本文介绍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非典型合同和三类涉外合同的适用法律。
了解条款
一、非典型合同概述
根据法律法规是否给出具体名称和特殊规定作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有明确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没有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东城律师,非典型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纯非典型合约
纯粹非典型合同是指根本不包含任何法律条款的合同。此类合同没有具体名称,其内容也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完全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例如,体育领域的运动员转会合同就纯粹是非典型合同。
(2) 混合合约
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几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一部分组成的合同。混合合约的具体形式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主从混合合约、双典型混合合约、类型组合混合合约和类型融合混合合约。
主从混合合同是指双方提出的付款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还承担其他类型的从付款义务的合同。例如,A和B约定,A将房屋出租给B,同时A承担定期打扫房间的义务。本合同中,A向B出租房屋的付款属于租赁合同,是主要付款义务。 A定期打扫房间的费用属于劳动合同,属于支付义务。 A定期打扫房间的义务是为了实现租赁合同,他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因此该合同是主从混合合同。
双重典型混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支付义务属于不同典型合同类型的合同。互惠生合同是双重典型的混合合同。例如,A和B约定,A教B弹钢琴,B有义务装修A的琴房。 A教授对B弹钢琴的付款义务来自雇佣合同,而B教授布置琴房的义务来自合同。这两种来自不同典型合同的付款义务基于对价关系组合成一种混合体。合约,该混合合约是双重典型的混合合约。
类型组合混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多项履约义务分属不同合同类型且价值相等,而另一方仅对单项履约负责,或者不承担任何履约责任。例如,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的诊断、治疗、床位等支付义务属于委托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这些支付义务彼此等值,且A只负责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A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类型。
类型融合混合合约是指其中包含的组件同时属于不同合约类型的合约。 “半买半赠”混合赠与合约是典型的类型融合混合合约。 A 将手表半价卖给 B。此时,A的付款既属于销售合同,又属于赠与合同。
(3) 准混合合约
准混合合同是指在典型合同中约定非典型合同事项的合同。这种非典型合同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的一部分是典型合同,另一部分是非典型合同;二是合同的一部分是典型合同,另一部分是非典型合同;其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约定与典型合同的规定相悖。
二、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之所以将经济生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进行归纳、抽象,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赋予其名称和规则,重要原因之一是通过规定典型合同,可以简化法律适用的难度,并在法律上规定其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效率。审理涉及典型合同的案件,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典型合同的规定。但对于非典型合同,由于法律缺乏直接适用的规则,其法律适用难度较大,需要分类讨论。
(一)纯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纯粹的非典型合同是最纯粹的非典型合同,也是最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其名称和内容不属于典型合同的范围,因此不能引用现有的典型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明确以下两点:第一,纯粹的非典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合同的规定。 ;第二,纯粹的非典型合同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事项。因此,典型合同的规定在纯粹的非典型合同中一般没有适用的空间。
(二)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由于混合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目前对其法律适用存在三种观点:吸收主义、关联主义和类比适用。
第一,吸收主义。该学说认为,应当对混合合同的各部分进行分解,并区分合同的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合同的主要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非主要部分并入主要部分。这种观点可以更好地应用在主从混合合约中,但很难应用在其他类型的混合合约中。例如,在类型组合混合合同和类型融合混合合同中,很多情况下无法区分哪一种是主导,哪一种是从属。在某些情况下,很难确定哪一个应该吸收哪一个。此外,放弃合同非本质部分,显然违背当事人意愿,违背合同自由精神,不利于当事人真实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二,结社主义。该理论认为,应当对混合合同的各个部分进行分解,将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各个部分,最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推断进行调和,以达到统一适用的目的。法律的。该原则克服了吸收原则违背当事人意愿的缺点。但其分解整个合同并套用相关典型合同条款的做法,破坏了合同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有机械附加之嫌。
第三,类比实用主义。该理论认为,由于法律对混合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应类比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调整。 。类比适用的观点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持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这是当今理论界的普遍观点。
(三)准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此类非典型合同往往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在典型合同的某一部分约定非典型合同事项或对典型合同事项作出相反规定。对于此类合同,其特殊条款的有效性可以根据相关典型合同条款适用于主要部分的情况来判断。本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应当视为有效。
三、三类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现代合同法在维护合同自由的同时,立法也对一定情况下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以克服其过度扩张的局限性,维护合同正义的价值。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均属于涉外民事合同。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东城律师,适用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与合同一致的其他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根据本款规定,在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本条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国法律与上述合同密切相关,符合适用法律的确定。元素。
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资源合同。 “本段沿用之前的规则。
三、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决。法院有管辖权。”因此,《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程序法的规定具有有效的联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章通则的规定;本章或者其他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适用本章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最相似的部分可以参考适用。”本条规定适用。指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通则的规定。虽然法律没有对非典型合同的名称和规则作出特别规定,但非典型合同仍然是民法典第464条规定的合同。合同通则的规定,适用于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履行、变更、终止、保存、责任承担等事项。
其次,非典型合同可以指典型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其他法律最为相似的条款。
三是关于参考适用对象的选择。裁判员在选择参照物之前,应对非典型合同中的利益、合同目的、合同标的物等因素有一个整体的了解,然后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参照物,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准确性。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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