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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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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印发通知调整劳动人事争

时间:2024-10-20 16: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妥善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事项——

01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在本市六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含分支机构),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如以其他货币注册,注册资本折合1000万美元)及以上劳动争议案例。

(二)驻津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其他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驻津部队、军队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事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五)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02

各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区行政主管部门。

03

相关事宜

(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吊销、解散或者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东莞东城律师,用人单位原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雇主所在地。

(二)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管辖有异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因特殊原因无法管辖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7年12月31日起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受理且尚未审理的案件已审结的东莞东城律师,将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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