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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

时间:2024-10-20 16: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指导、检查国有单位的资产评估和监管工作。发现国有单位不执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侵犯国有权益的,责令停止相关经济活动,并通报有关考核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业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按照规定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

(二)对国有单位、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在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国家所属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各方。

第十二条 各级相关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对会员违法行为实施自律处罚。以及不正常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单位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

(二)国有资产评估委托人未按照规定选择评估机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回扣,串通、授意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未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资料等材料违法违规使用的;

(三)评估机构以恶意降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贬低、诽谤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评估报告的;

(四)评估人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签署的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单位、有关评估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开发、资产管理、资产损害赔偿等有关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评估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描述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经广泛研究,形成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1. 修改的必要性

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以下简称第91号令)。 91号令的实施,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91号令发布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发生了多次变革,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模式也发生了重大调整,一系列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随之出台。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已出台。在新的历史时期,91号令已不再适应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的需要。一是要及时将国资评估改革的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规定,特别是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行业管理改革成果。二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三是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升专业资产评估服务能力。

2. 修订原则

(一)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极大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举措。 91号令的修改,是根据国务院推进“放权、放权、放权、放管、放管、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按照让走好、赶上、管好,推动国资评估“放权、放权、放权、规范放权、优化服务”改革落地实施。既要简政放权,释放活力动力,又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动国家做强做优做大自有资本和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与法律法规有效衔接。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资产评估法》为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确立了重要的立法规范。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财政部、国资委等管理部门也实施了国有资产评估。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有效指导。 91号令的修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概念制定、专业术语、内容表达等方面保持协调统一,并考虑不同层次法律文件之间相关内容的衔接。

(三)反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经验和成果。

91号令的修改借鉴了现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经验和成果,结合新时代国有资产监管理念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机制的特点,强化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维护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根据新时代国有资产改革发展要求,结合当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行业发展的实践和发展趋势,进行系统修订。将91号令第六章、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章、第十六条。具体章节方面,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2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3章。具体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和管理制度。

现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有单位监管制度、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制度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这次修改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监督职责。必要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有关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东莞东城律师,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相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人员从事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产评估实践逐渐覆盖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东城律师,涉及的资产类型和经济行为广泛而全面。此次修订结合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实践,采用原则表述和列举表述相结合的方式,对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活动类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不同经济行为类别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法》对规范评估程序提出了特殊要求,现有资产评估标准体系也对评估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详细规范。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的内容。

(四)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

在坚持“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改革基础上,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权威。”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立、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有效期内作为定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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