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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时间:2025-01-05 21: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仲裁。有管辖权。

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发生变化。

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以最先受理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东莞东城律师,报共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解读:明确不同情况下仲裁管辖权的确定规则。 】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供与请求事项有关的事实初步证据。

【解读:需要注意!这里不要求提供足够的证据,而只要求提供“表面证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掌握初步证据将影响仲裁是否受理;证据是否充分将影响仲裁或法院是否支持其主张。 】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明确,对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发生的争议,适用“谁主张、谁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 】

第四十二条 申请仲裁后、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错误、放弃仲裁申请等原因撤回仲裁申请的,向劳动人事争议局投诉。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其撤回仲裁申请。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被申请人的反申请,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继续审理。

【解读:明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已受理的被申请人反申请的继续审理。 】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文件。

调解协议要求第三人承担义务的东城律师,应当由第三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由第三方承担义务。如需由第三方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方确认;若第三人未确认的,调解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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