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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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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解读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如今,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劳动强度也越来越大,很多职业病也随之而来。在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的同时,也必须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十四期《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我们提醒全区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非常重要。让我们跟随小鱼儿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吧!
我国职业卫生现状
(一)患者数量多
每年新增各类职业病病例1.6万例
(2)流通行业广泛
30多个行业,其中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严重
(3) 遗留重物
体检率低,只有20%-30%
报告制度不完善,漏报率达30%-37%。
仅尘肺病患者就可能不下100万人
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接触职业病而患的疾病。职业活动中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为10类132种,其中职业性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东莞东城律师,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4种,职业化学中毒60种。其中,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7种,职业放射病11种,职业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判定职业病需要5个条件
(一)患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是合法的产业活动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
(二)必须是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造成的;
(三)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所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四)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五)必须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防治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什么是职业健康“三同时”?
(一)我国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三同时”职业卫生登记、审查、审查和竣工验收。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险物品并接受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侵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东城律师,并为劳动者提供自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和后果以及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福利,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欺骗;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职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患者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外,劳动者还有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学习并掌握相关职业健康知识;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自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和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点开大拇指为职业病患者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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