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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加班费计算与欠薪纠纷源头治

时间:2025-01-05 21: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网上加班”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如何推进拖欠工资纠纷源头治理?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拖欠工资纠纷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明确拖欠工资多元化解决方案以案件化解纠纷,推进保障体系落实从源头遏制拖欠工资问题的细节,推动健全根除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人。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法院完善快起诉、快审判、快执行的绿色通道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政公路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以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的某交通工程项目。于某将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工程技术公司,并聘请了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然而,王某等人如期完成施工后东城律师,工资却长期被拖欠。由于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王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及工程技术公司支付工资280万余元。

114名农民工来自6个不同的省份。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曙光介绍,法院依法简化了王某等人的立案程序,提高了审理效率,判决中标财团非法分包工程于不具备雇主资格。拖欠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促成114名农民工在20天内全部工资支付,切实实现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司法案件后,我们还要再向前迈出一步,做好源头预防和前端管理。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项目。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企业仍存在未依法缴存农民工工资押金的违法行为,并向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履行职责,责令企业依法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押金,推动诉讼源头管理,杜绝类似案件发生。”刘曙光说。

“拖欠工资纠纷关系到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对于保障职工利益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庭长陈贻芳表示,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立、快审、快审水平。快速执行绿色通道将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打造网上诉讼平台,通过数字赋能让当事人更加便捷,多措并举,搭建诉讼“快捷通道”。根除拖欠工资。

“挂靠”施工期间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偿还责任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专章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拖欠工资问题,为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了特殊保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禁止存在关联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建设单位名义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偿还它。”

郭某等人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与施工单位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将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刘某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郭某等人签订了劳务建设协议。刘雇了农民工卢去做砌墙工。刘某向卢某开出了工资欠条8120元。随后,刘某向卢某支付了3000元,建筑公司又向卢某支付了1012元,未支付工资4108元。房地产公司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费。卢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与建筑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资,房地产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卢某的工资4108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规定,建筑公司允许郭某等人以公司名义承包建筑工程,并负责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给农民工的工资。法院判令刘某及建筑公司支付卢某拖欠的工资。

据介绍,该案的处理方式避免了当事人互相推卸责任、转嫁风险。不仅明确了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也有利于倒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参与建设活动,有效规范工程建设。 、劳动用工等行为。

网上加班工资应当根据劳动者加班的频率、时长等因素确定。

“网上加班”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备受社会关注。李加入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东莞东城律师,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2万元。李先生工作期间,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设计方案回复、方案完善等工作。随后,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工条件、未支付李某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次数、持续时间、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李某及其自述公司的出勤时间和工资标准提交的微信内容,确定文化传媒公司酌情支付加班费1万元。结合微信内容等信息,确定李某请假三天,法院判令A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517.24元。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第三方软件或网络平台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提取工资带来不便,甚至部分金额被扣除,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不能自主选择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杨就面临着这样的情况。

杨在培训中心工作。过去,雇主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杨支付工资。随后,单位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杨支付了工资,杨只能从某购物平台按比例提取部分工资。 “单位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没有足额支付工资。”杨某认为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他不服,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当与劳动者一致,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返还工资。最终,法院判令培训中心弥补杨某的工资差额,并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

《人民日报》(2024年1月26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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