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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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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730月刊:最新人力资源法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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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730月刊】
包含最新行业新闻、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焦点案例
第01部分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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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劳动者请事假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请假事由的合法性、必要性、事假期限的合理性以及用人单位的合理性等。审批流程及结果。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
2、事假不属于法定假日。员工申请事假的,用人单位有权审批。但用人单位应审慎行使审批权,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友善、包容、合理的原则,避免机械套用规章制度。特别是当员工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要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员工更正请假程序的机会,并在事后给予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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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部分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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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21年1月12日入职天津某公司,2021年2月26日调入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至3月与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4年12月31日,规定李某的职务为高级工程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加入公司后,双方签订了《集团自有电脑工作协议》,约定公司每月提供100元人民币(下同币种)补贴。
2021年12月,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给李某的考核结果为C级,因此扣除其绩效工资的50%。李某不认可考核结果,并就绩效问题提出上诉。
2022年1月21日,因父亲罹患癌症末期,李某通过微信向直接领导张某请假,并通过邮件告知领导:“因父亲病重,急需回国,申请休假。”放假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当天,李某回家照顾病重的父亲。期间,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李某提供有效请假申请材料,李某还通过微信提交了父亲病历照片。
1月28日,李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同日,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请假未获批准、未上班、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1月29日,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李某发邮件称,公司获悉李某父亲去世的消息,决定向其支付丧葬慰问金,并实际在1月份的工资中支付了该慰问金。李某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定,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解约行为违法。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向被告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被告李某2021年12月扣除的绩效工资5250元;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月23日期间工资38137.9元;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1月向被告李某支付电脑补贴100元;
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丧葬慰问金5800元;
六、驳回原告某开发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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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部分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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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劳动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也应当善意、宽容、合理。
本案中,李某因父亲病重需要护理,向公司申请事假。这不仅是为了处理突发的家庭事务,也是为了尽自己的孝心。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生病时,孩子需要照顾;当父母去世时,他们需要孩子来料理丧事。员工为了尽孝,请假,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良好习惯。李的父亲病重,病危。紧急情况下,李某向公司口头请假,在照顾生病的父亲的同时,也向公司传递了父亲患病的相关信息。尽管公司明知父亲病重,仍以请假材料不齐全、未经批准为由,要求李某来上班。公司未尽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注意义务。实行机械化管理,未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中华民族孝道传统文化。这是不合理、不合理的。
因此东城律师,李某的虚假行为不构成旷工东莞东城律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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