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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妹因旷工21天被辞退案例解析

时间:2025-01-05 21: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案例编辑|劳动法图书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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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梅于2006年5月15日加入北京华林公司。2013年6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7月21日,孙小梅以“家庭事务”为由,向公司请事假21天(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12日)。不过,公司并没有批准孙小梅的休假,因为时间太长了。尽管公司未批准她事假,孙小梅却没有上班。

2015年8月18日,公司作出对孙晓梅的辞退决定东莞东城律师,称:“员工孙晓梅旷工21天,经批评教育无效。根据公司《奖励与行政处分管理规定》 ”,决定解雇孙小梅,暂停支付工资和福利。办理辞职手续。”

孙小梅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东城律师,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孙小梅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时,孙小梅声称请假的原因是孩子生病了,需要照顾。为了证明孩子的病情,她提交了出生证明、病历簿、检查报告作为佐证。孙小梅的女儿毛某某出生于2014年11月20日,病历手册显示,毛某某曾于2015年7月20日、2015年9月6日、2015年9月9日到北京海淀医院就诊,诊断为呼吸道疾病感染和肠道菌群失衡。

公司认可了出生证明、病历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也认可了孙小梅孩子患病的事实。该公司称,根据公司管理规定,事假审批时间最长为5天。公司岗位为固定人员、固定岗位。因无时间协调相关人员安排,未获批准。

一审判决:孩子生病照顾孩子是人之常情,请假也是情理之中。公司不会批准以旷工为由的非法解雇。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辞退、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的,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因该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小梅请事假未获批准,是否应视为旷工。法院认为:

首先,孙小梅的女儿发病时年龄还小,还不到一岁。根据病历手册,病情一直持续到9月份。作为一个母亲,希望自己生病的时候能够照顾好孩子,这是人道的。于是,孙小梅就以孩子生病为借口。请事假理由合理;

其次,该公司声称企业事假天数最高为5天,但未提交相应的制度依据。

综上,公司因孙小梅请事假时间过长,未批准她的请假申请。此后,孙小梅就没有再去上班。本案中,公司将孙小梅视为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以旷工为由,终止了孙小梅的休假。该劳动合同明显违法,应向孙小梅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680元。

公司上诉:公司拒绝批准21天事假是正常行使管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孙小梅请假时,公司已向她出示并告知“因事假申请未获批准而旷工的,视为旷工”的规定。

2、公司未批准孙小梅请21天事假的请求。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正常行使管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公司没有批准孙小梅21天长期事假,这是合理的,不能断定为缺乏人性。

4、一审认定孙小梅因患病必须亲自照顾孩子,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判决:未经单位批准事假连续21天未上班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在二审过程中还查明,孙小梅于2015年7月21日填写的《请假登记表》中注明因家庭原因请假,并于2015年7月21日申请请假21天。 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8月12日。二审期间,双方同意孙小梅于7月22日出示了公司病历、化验单及账单, 2015年,并于24日正式提交上述材料。

孙小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合同附有《员工手册》、《员工工作标准》等公司规章制度,孙小梅已理解。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奖励与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当月累计旷工三天)的,视为重大过失。重大过失、解雇或开除。

二审法院认为,孙小梅于2015年7月22日以家庭原因向单位请假,未经单位批准,于2015年7月23日至8月12日未上班,已构成旷工,严重违法。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与孙小梅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并得到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孙小梅的赔偿请求。

案号:(2016)京01民终6157号(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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