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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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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林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事假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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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6年4月,林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7年7月,林某以孩子暑假无人照顾为由,按照公司规定请了两个月事假。公司批准了林某的请假申请。
9月份,林某准时上班。当他次月发工资时,他发现公司在两个月的事假期间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了各种社会保险费用1800多元。
林某认为东莞东城律师,他的请假申请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公司应该为他缴纳社保费。公司认为林某未履行劳动义务的责任应由林某本人承担。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员工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如何处理此案,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者离职或者长期休假,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休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某请事假是出于自身原因,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林某未履行劳动义务,无权享受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如果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事假期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均由其承担如果是个人的话,那么这些规则和规定就可以用来处理这种情况。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依据。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于如何处理员工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至于林事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由谁承担东城律师,目前没有任何解释。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任何解释。目前尚无详细规定,因此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最佳选择。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尽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周全考虑,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公司规章制度,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例如,规定事假是否因个人原因、请假时长、事前通知等方式和程序来规范员工请假。当然,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该合理,确保规章制度体现出对员工适当的保护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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