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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标准详解:法律智慧

时间:2025-01-05 21:25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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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鉴定

1、交通事故定义:是指道路上因车辆故障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 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流通的场所。

(2)事故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

“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它必须在车辆运行期间发生。车辆可能正在启动、行驶、转弯、减速、倒车或停止。车辆的运行速度、方向、用途等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判定。

(三)必然造成危害后果的;

事故客观上必须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不是,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四)交通事故责任人有主观过错或者事故的;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事故是指双方均无过错,即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不能预见损害的发生,但损害确实发生了。

2、如何区分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的;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或者多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③ 明知安全而驾驶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部件发生故障的机动车的; ④ 明知是无证机动车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⑤ 严重超载行驶; ⑥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均构成刑事犯罪。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对于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双方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提前和解。

2、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可以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提起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笔记:

(一)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接收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并将其送达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所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受害人受伤。没有人负责。

(二)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的情况;将调查所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交警的事故认定只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自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认定书只是更为重要的证据,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天然依据。法院完全有可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根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四)交警队因需要进行鉴定、检查,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但必须在检查、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车主提取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持续扣留车辆。

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图:

笔记: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何时调解当事人赔偿损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止书;

①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事期限结束时计算;

②造成人身伤害的,自治疗结束之日起开始治疗;

③因伤致残的,自致残之日起计算残疾;

④ 造成财产损失的,自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明或者公示上一级安全机关管理部门应当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自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如双方欲进行谈判,应告知双方以下问题:

①双方协议的签署应尽可能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② 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构成犯罪。如果与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必须确定死者直系亲属的人数,并确保所有直系亲属均到场同意协议并签字;

③如果双方协商有困难,最好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刑事民事调解。受害方同意后,最好出具书面谅解书。这样,很可能会缓刑,而且法院的调解更加有效,受害方家属也很难反悔有效的调解。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2、民事赔偿部分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6、2002年公安部新颁布(-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要责任划分:

总体划分原则:

1、被保险车辆责任。无免赔额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如有商业三责任保险的东城律师,由承保商业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保险合同规定赔偿。

2、若仍存在不足,则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机动车之间,按故障原则进行划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进行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按照无过错原则进行划分。划分,非机动车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方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触碰瓷器,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一、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使用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保险人按照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2、参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免赔情况

(一)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投保机动车被盗、被抢而发生事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具体责任单位:

1、因租赁、借用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业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机动车销售交付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三、转让重组、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机动车被盗、抢、抢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先垫付救援费用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5、肇事者逃逸后,肇事车辆已办理交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进行赔偿。肇事车辆不明或未缴纳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向行为人追偿。

六、当事人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请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盗窃、抢劫或者驾驶人抢劫造成的情况除外。

七、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负责。当事人请求关联人及关联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请求最后转让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九、假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过错。当事人请求许可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东莞东城律师,法院应予支持。被篡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篡改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学员在驾校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方负责。当事人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11、因道路管理、养护造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已履行规定义务的除外。

12、因行为人影响道路交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3、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导致道路交通缺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机动车因产品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15、涉及多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共同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范围、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有残疾的,还包括伤残补偿金、伤残辅具费、家属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受害人死亡,还包括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亲属因丧事而失去的工作损失等。

(二)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赔偿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救援费、车内物品丢失、停电损失等。车辆丢失或者无法修理的,应当承担等值车辆的更换费用。

证明标准及计算方法:

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工资: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旷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继续缺勤,可以计算到伤残日期的前一天。具体来说,误工工资的计算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若有固定工资: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元/天)

没有固定工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第二种情况:无法证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公式:误工工资=误工时间(天)×上年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元/日)。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时间长短确定。护理费的计算也区分两种情况,即: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工资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用补偿金额=同级护理服务补偿×护理期限×护理人员人数(≤2)。

4、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有正式收据证明;相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一致。

5、住院伙食补贴: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住院天数×50元/天(以吉林省标准为例)。

6、营养费:根据被害人的残疾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伤残赔偿:根据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程度,按照受害人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提起诉讼的依据是,赔偿金将从伤残之日起二十年内支付。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仅一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诉请法院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补偿金责任系数×赔偿年限

② 有多级伤残的,伤残补偿金=伤残补偿金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若干伤残等级最高等级伤残补偿指数+附加伤残补偿指数1+附加伤残补偿指数2+……伤害伤残补偿附加指数n)

笔记:

伤残系数,即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具体伤残程度,也是计算赔偿的依据(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等级10伤残10%)

赔偿责任系数是指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对造成事故的责任程度(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损失;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损失。

伤残补偿附加指标是增加一项伤残增加的补偿比例,以百分比表示(具体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6级为6%,7级为5%,8级为4%,9级为3%,10级为2%)。

8、残疾人辅助器具收费:按照一般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果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考辅助器具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收费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补偿期限应当参照配发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用:按照起诉地法院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合计六个月计算。

10、家属生活费:按照诉请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 被抚养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诉讼所在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已备案}×{18-被扶养人实际费用年龄}÷被扶养人赔偿责任人数×伤残补偿系数。

② 被扶养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被诉法院×20}÷被扶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年龄在60-75周岁之间:{按诉请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 -(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被抚养人赔偿责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 被扶养人年满75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提起诉讼}×5}÷被扶养人赔偿义务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1、死亡赔偿金:按照诉请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分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60岁以下死亡抚恤金=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②60-75岁老年人死亡抚恤金=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岁)]。

③75岁以上老年人死亡抚恤金=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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