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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赔偿中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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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的观点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依据相应的行政法规,所采用的责任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认定侵权的法律依据和责任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综合认定。
——葛宇飞诉沉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沉丘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发表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认定涉案事故为交通事故,但该交通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规定的事故,且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法定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分配不应简单地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文件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主观过错程度。考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本案中,包世旭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高速公路时,尽管车载电脑已损坏,但仍存在主观过失。
涉案车辆爆胎后,包世旭在车辆制动、路况正常、车辆卸货时,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导致车辆冲破隔离带护栏。然后冲入对面车道,与司机相撞。正常行驶的葛新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葛宇飞受伤。包世旭的不当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过错。葛新国驾驶正常,不存在主观过错。
包世旭是沉丘汽车运输公司雇用的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责。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由沉丘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葛宇飞受伤后,沉丘汽车运输公司应承担一切合理的经济损失。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周口分公司、人保沉丘分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鲍世旭无过错。他们认为,赔偿应在交强险免责赔偿限额以内。这是对民法中“过错”含义的片面解释。据了解,沉丘货运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人保周口分公司、人保沉丘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葛宇飞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制作交通报告。交通事故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工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是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行政决策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后。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不同,均适用民事法律法规。而且,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认定原则也不完全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事故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过错。”从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中划分责任的依据来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两个因素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即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严重程度。的故障。上述条款中的“作用”与“过错”是并列的,与民法中的“过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过错相同的行为人不一定承担同等责任,过错较大的行为人也不一定一定要卷入交通事故。主要负责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逃逸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当事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的,负全部责任。”根据该规定,此类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依据不是侵权发生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与侵权发生时的责任归属方法存在差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民法上的责任原则。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举证责任、责任人范围等方面也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和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责任原则不同。同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分析所有证据,并据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全面确定诉讼责任原则。
本案中,包世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所驾驶车辆电脑损坏的情况下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上高速公路。涉事车辆轮胎爆胎后东莞东城律师,包世旭在车辆制动、路况正常、车辆卸货时东城律师,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导致车辆冲破隔离带护栏。然后冲入对面车道,与司机相撞。葛新国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内被上诉人葛宇飞受伤。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事故的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应当认定包时旭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葛新国驾驶的车辆行驶正常,车内葛宇飞并无故障。一审判决准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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