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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外商事

时间:2025-02-21 19:2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10月8日,江苏高等法院发布了6个典型的外国相关商业审判案件。

案例1:确定虚拟货币交易是无效维护财务监管命令的无效 - - 潘和蒂安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例】

2019年11月14日,天穆莫(Tian ),潘·穆莫(Pan )和非派对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意共同运营“ MFA区块链项目”。天穆莫(Tian )负责项目技术开发和运营,Pan 负责初步的项目开发成本和运营资金。潘将1574万元人民币转移给天和非派对,以购买上述协议中商定的MFA虚拟货币;蒂安(Tian)将1,060万元人民币转移到一个又一个又一个。天·穆莫(Tian )认为,MEXC(新加坡交易平台)于2020年9月取消了MFA/USDT现货交易。该案所涉及的虚拟帐户已锁定,无法交易,所有投资都丢失了。潘提起诉讼,要求田退还剩余的资金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约坎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是关于合作合同的纠纷,双方都一致选择申请中国法律。天和潘的合作合同的目的是投资此案中涉及的“ MFA区块链”项目。双方都知道该项目实际上正在大肆宣传虚拟货币。根据中国法律,对虚拟货币的猜测是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涉及的投资合同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应视为无效。相应的损失应由各方本身承担。然后,判决被拒绝了潘·穆莫的诉讼。潘对判决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江苏高等法院在第二个情况下裁定,“进一步预防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机风险”,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期限各部委共同发行。 ,2021年规定,严格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是非法的财务活动,并按照法律坚决禁止。这也是一项非法财务活动,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我国的居民提供服务。因此,根据中国法律,对虚拟货币和相关衍生品进行投资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他承担的损失是无效的。判决随后被拒绝,最初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典型的意义】

虚拟货币没有物理财产作为价值的锚点,也没有政府信用作为支持,并且没有与合法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通常也用于非法融资活动,例如由于其匿名和无边界而洗钱,这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围绕虚拟货币进行的相关业务活动严格受法律的限制。中国公民和企业签署合同,并推测海外虚拟货币也违反了中国法律。该案例对于确定跨境虚拟货币交易的意义具有参考意义,并有效地维护了我国家的财务监管订单。

[第一例案号]江苏扬昌中级人民法院(2022)su09 No. 443 [第二例案件号]江苏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

案例2:阐明《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公约》的申请范围,并准确建立国际销售合同和当事方确认

- - 新加坡冯蒂贸易私人公司与苏州·胡恩克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布里克(苏州)农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之间的国际商品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例】

2018年1月15日,Brick 向 发送了一封“确认信”,并指出 确认它将从 购买一定数量的棕榈油,而出口商是 ,,该公司将发行一家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合格的信用证。 通过“确认信”的签名盖章了该公司的官方印章,并将其寄回了Brick 。 公司持有上述“确认信”的原始副本。从2018年6月到2018年7月,各方通过微信集团进行了交流并联系。 反复敦促 和Brick 修改和签署合同,称已安排了运输日期并提供了库存的证据。从2018年7月到10月,公司多次向公司发送信,敦促其发行信用证。此外, and Brick 与非合伙人的公司签署了协议,而Brick 由非合伙人 委托代表其进口棕榈油; Rick 委托 向Agent Palm Oil发出信用证,风险由公司承担。 认为,公司拒绝签发信用证,这构成了违反合同的根本性。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 的棕榈油销售合同,而 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裁判结果]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并且它通过“价格发行”和“接受”与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该公司向 的“价格”。收到“确认信”后,公司没有向公司通知“接受要约”,也没有 和 之间的销售合同。然后,判决被驳回了 的诉讼。 公司对判决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江苏高等法院在第二个情况下裁定,参与此案的当事方分别位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公约》(以下称为销售合同公约)的当事方。双方都没有明确排除销售合同的申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应用《销售合同公约》来解决争议。对于“销售合同公约”中未提供的问题,应申请当事方选择的中国法律。

首先,“确认书”应被认为是惠恩克西公司( )向冯蒂公司( )发行的“发行”。在收到“确认信”后,公司与第三方安排了运输活动,以签订采购合同,预订等,以履行涉及的合同,该合同符合与“销售合同中规定的商品的运输”的行为公约”,构成“接受”。当公司获得“接受”时,该案涉及的销售合同已结束。

其次,《销售合同公约》并未列出其不详细涉及的法律问题。除了明确列出的合同有效性外,机构问题也是《销售合同公约》不直接规定的法律问题。因此,涉及的销售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第三方Yuan Jiafu公司,Brick 和 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遵守当事方协议选择的中国法律。 ,Brick 和 Lake 和 知道并且不反对这一机构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尽管涉及该案的销售合同且有效,但 和公司应直接限制。 公司不是销售合同的一方,因此公司直接负责销售合同。关于终止他和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公司赔偿赔偿损失的要求。基于此,江苏高等法院裁定拒绝上诉并坚持原始判决。

【典型的意义】

《销售合同公约》是当代国际贸易法统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它正确理解了公约的精神和规则,并与实现销售合同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相关。应当指出的是,“销售合同公约”的应用范围是以枚举的形式规定的,但枚举并不详尽。除了公约清楚地列出的合同的有效性外,“销售合同公约”还没有规定诸如代理等问题。该案件在确定“销售合同”中商品的国际销售合同时解释了遵循的规则,并重申“接受”的表达不仅限于“明确陈述”,而是“通过行为接受”的形式,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进行全面确定合同是否已建立。对于建立销售合同公约和与国际货物销售有关的代理商的纠纷的合同,该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首先案号]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SU05 No. 809

[第二个实例案例号]江苏高等法院(2021)

案例3:准确地确定对多个法律地区当事方的权利和利益的平等保护 - Yude Co.,Ltd。和 的债务转移纠纷

【基本案例】

H&RG已在我国的香港特殊行政区注册并建立,并由韩国DKC完全拥有。 2019年9月27日,韩国苏旺地方法院第二个破产部决定为韩国DKC公司启动破产重组程序。 2021年6月,韩国法院同意H&RG以170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广琴公司的股票转移到奥利维尔。 H&RG and 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该协议规定股票转让价格为2050万元人民币,而广钦公司的债务可以从股票转让付款中扣除。后来,奥利维尔()支付了H&RG的股票转让付款美元,100万元人民币。在扣除了广针的债务之后,H&RG声称奥利维尔仍欠25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付款。 2022年1月20日,H&RG将债务转移给了Yude ,并通知了 。 Yude 随后提起诉讼,要求 支付股票转让付款东莞东城律师,其唯一的股东Qin Bears联合和几项责任。

[裁判结果]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H&RG 和Olivi 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H&RG 和Yude 签署的债务转让合同应申请中国大陆法律。因此,确定合同有效性的问题应适用于中国。大陆法。由于H&RG的母公司韩国DKC进入了破产重组过程,因此上述合同还应遵守《韩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香港H&RG不是破产债务人,因此上述合同没有个人还款,也不违反韩国破产法。 Olivi公司应支付Yude公司250万元的股权转让付款。奥利维亚公司( )是一家在我国香港特殊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它的唯一股东Qin 是否承担联合和几项责任,应遵守 注册的地方的法律,即我国香港特殊行政区的法律。相似的案件的判决相对较新,决定了我国香港特殊行政区的相关判例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责任没有什么不同。股东承担共同的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几项责任,并需要证明股东在建立公司的目的是欺诈或仅是“幻想或木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Qin 具有上述事实,他不需要对的债务承担几项责任。该裁决是由奥利维尔公司( )向Yude 支付250万股票转让付款的支付的,并拒绝了Yude公司的其他诉讼。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双方都接受了判决并辞职。

【典型的意义】

此案是涉及外国和香港因素的合同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准确地确定了双方之间争端的法律关系,确定了针对不同法律关系的适用法律,并在判决文件中对其进行了解释。该案件创新了域外法律识别的方法,使用了在人民法院对典型案件生效的典型案件判决中所述的域外法定识别意见,倾听当事方的意见,消除双方的异议,并有效地节省了域外法律调查。成本已经明确实现,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案号] 中级人民法院(2022)SU05 No. 300

案例4:采取主动权,找出外国法律之间的僵局并有效地解决这家外国投资公司 - 关于南京普库国际企业R&D公园投资开发公司和中国法国()工业园区建筑发展公司的争议。 ,有限公司

【基本案例】

2018年5月东城律师,研发公园投资开发公司与在爱尔兰注册并建立,共同成立了中国联邦工业园区开发公司。 研发公园投资开发公司持有49%的股份,而爱尔兰持有51%的股份。 研发公园投资开发公司向的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解散中国工业园区开发公司的判决。在成立了中国工业园区发展公司后,它从未举行过董事会会议,并且已被列入企业异常业务运营名单,并且在运营和管理方面遇到了严重的困难。爱尔兰飞马于2021年10月17日通过了一项自愿取消决议,并于2021年11月26日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办公室提交了自愿取消申请。自2022年3月21日以来截至2023年12月14日的解散状态。

[裁判结果]

江比人民法院南京新区认为,爱尔兰飞马公司是中国工业园区开发公司的股东,应通知该公司参加《解散诉讼》。爱尔兰飞马的民事能力应遵守其注册地位的法律,即爱尔兰法律。 研发公园投资开发公司提交了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律。根据《法律》第731条和第737条,如果公司符合某些条件,则可能适用于公司注册办公室以将其从公司注册中删除。如果在公司解散后的12个月内收到指定人员的申请,则可以恢复注册。 。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查询验证了2014年爱尔兰公司法律。江苏法院外国法律专家肖·宾(Xiao Bing)教授,南京法院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就上述爱尔兰法律问题发表了专家意见。爱尔兰飞马自愿申请取消,并于2022年3月21日解散。自诉讼结束以来已经超过12个月了,并且无法恢复注册。爱尔兰公司的法律实体不再存在,也无需通知其参与公司解散。诉讼。南京新区江比人民法院裁定解散了中国工业园区发展公司。

【典型的意义】

在各方提供外国法律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主动通过相关外国政府部门和其他适当渠道的官方网站进一步确定外国法律,并与法律专家的意见相结合,准确确定并正确地应用外国法律并确定外国公司的法律实体不再存在,也无需通知他参加诉讼。对该案件的处理有效地提高了外国法律确定的准确性和专业精神,并反映了人民法院坚持对中国和外国政党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平等保护。

[案号]江苏省江比新地区人民法院(2023)SU 0192 No. 6459

案例5:国际商业专家参加了调解并正确解决外国投资企业之间的争议- ( ),上海 (有限合伙企业)与 Co.。 ,有限公司争议案件

【基本案例】

是一家从事生物医学行业的外国投资企业。该公司董事长张是生物医学技术领域的领先人才,并通过间接股权投资于吉兴公司。汤希()合伙企业和杰珀()合伙企业等股东是投资者。因为 的董事长Zhang与诸如 和 之类的投资者股东有严重的分歧,提出了许多案件,例如确认公司的解决方案并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包括诸如争议等争议,包括争议公司的决议和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争议,双方都向人民法院提出。 。汤希()合伙企业和杰珀合伙公司( )等投资者的股东声称,苏州·吉兴公司( )在运营和管理方面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并提起了解散公司的诉讼。苏州·吉兴公司( )声称,其业务管理没有严重困难,不应被判处解散。

[裁判结果]

经过审判,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苏州智兴公司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处于领先地位。如果作出解散公司的判断,它不仅会影响产品销售,而且会影响患者的治疗。在所有有关方面的批准下,苏州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了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王·吉戈(Wang )主持调解。基于长期研究和发展时间的特征以及生物制药行业的成本恢复缓慢,它分析了投资者和技术股东的利益。 ,最终导致苏州·吉兴公司的股东达成和解协议,目标金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所有当事方都取消了其余相关诉讼,并在包装??中解决了所有争端,取得了双赢,并获得了双赢的胜利赢家。中国和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企业的情况。

【典型的意义】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地方法院的第一个国际商业法院,苏州国际商业法院成立了一个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著名的国际经济和贸易法律专家组成,自成立以来。智力支持,并努力为国际商业争端解决新的高地。该案件完全扮演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在参与诉讼和支持调解,帮助解决国际商业纠纷以及利用国际商业专家强大的专业能力和强大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特征的功能角色解决外国投资企业之间的争议,并同样保护中国和国外的所有当事方。股东的利益帮助江苏创建一流的商业环境,并以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创建投资目的地。

[案号]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SU05 No. 270 No. 270,苏州

案例6:正确地确定了海外建筑项目的事实,以服务并确保企业公民“全球” - Shen和 Zte Co.,Ltd.。

沉穆莫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例】

2014年4月和6月,沉着居式安哥拉公司的名义签署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劳动合同”,同意将某些项目的民用建设任务委托为建造。后来,沉开始组织人员进入该地点进行建设。 2015年2月11日,在双方的现场工作人员签署和确认后,为完整的项目量部分组成了工作量确认列表,其和解价格为61美元。2017年1月8日,一项和解声明双方都签署并确认,定居价格为宽扎。沉因现金或银行转让依次支付了项目付款,总计8180万宽扎和35,000美元。中兴安哥拉公司不是一个独立的合法人。安申提起诉讼,要求申支付86元人民币,中兴公司应承担联合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筑项目位于安哥拉共和国,涉及的建筑项目合同具有外国因素,应根据法律确定。由于双方都是中国公民和企业,因此中国法律是与涉及合同最接近的法律。作为一个人,沉没有参与相关建筑活动和合同劳动分包项目的资格,涉及的建筑项目中的建筑合同应视为无效。由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完成该案件中涉及的所有项目,因此沉在项目完成之前就离开了该站点。双方没有对完成的项目进行完成,但他们可以通过维修和补充建筑弥补项目缺陷,而沉确认有些项目可以使用。基于工作量确认清单,项目结算表,和解表和其他证据,并参考合同中商定的价格,可以计算一些已完成的项目资金的金额。尽管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项目价格是以美元计算的,但沉实际上支付了大量的 。

因为安哥拉宽扎在我的国家无法转换,所以考虑到安哥拉宽扎的波动等因素,以及当安收到付款时对美元的实际需求,因此决定计算安的安哥拉宽扎以1的费率支付的费率。 :140。 。中兴安哥拉是中兴通讯在安哥拉建立的分支机构,中兴通讯应对其债务承担几项责任。然后,该句子被命令支付沉的项目付款11美元。在第一次判决之后,双方都接受了判决并辞职。

【典型的意义】

作为中国企业“全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外建筑项目在建设“皮带和道路”方面占据了重要地位。但是,由于该项目所在的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环境差异很大,这导致国际建筑项目纠纷。它也继续增加。在合同有效性,项目数量确定,项目支付解决方案,域外调查和证据收集领域的国际工程案例中,存在困难的问题,并且很难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可能评估海外建设项目,因此人民法院仔细审查了证据,加强了判决的推理,充分考虑了案件的事实,并准确地确定了项目量。国际建筑项目所在的国家的市场环境很复杂,汇率大幅波动。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巨大争议的外汇率,并具有类似案件的判决的参考价值,并强烈维持“ Go Gobal and go and''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和公民。”

文字/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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