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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工伤认定超时申请案例解析:

时间:2025-02-21 19: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快速审查案件

Jiang是的纺织企业的工人。 2018年4月12日,江小心跌倒了,在工作时间受伤,并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该公司偿还了江的住院费用,并支付了一部分经济补偿费用,但不申请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 2020年3月24日,江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认可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它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有效申请期。根据“劳动伤害保险法规”和“劳动伤害确定措施”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可接受的决定。江被不满意,并向昌xing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拒绝接受的决定。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东莞东城律师,江申该委托县行政争端中心申请了首先调解行政争端。

案例分析

“劳动伤害保险法规”规定,对于雇主,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识别的申请期通常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或被诊断或被确定为职业疾病的日期。特殊情况可能会适当扩展;对于员工本身或近亲和工会组织,申请时间限制为1年。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雇员本人,他的近亲和工会组织未能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申请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而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认可的行政程序将不再适用。

因此,在超过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认可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后,江真的无法获得赔偿吗?实际上,雇主,尤其是那些未能根据法律支付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的人,很少积极提交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的申请;员工本人由于受伤,缺乏法律知识或其他原因而忙于治疗,并且未能在截止日期内申请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认可。也有很多。司法层面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法官说:江因工作原因受伤,后来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他没有申请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一方面,自江(Jiang)遭受事故伤害并因其自身原因而提交了与工作有关的伤害认可的申请,已经有一年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显然不是非法的。另一方面,江确实有与工作有关的事实,他的要求是合理的。我们认为,由于雇主或雇员的个人原因到期东城律师,雇员应享受的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不会被剥夺,并且未能申请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是由于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满。如果简单地处理了行政案件,它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江的要求,并且将来也可能会通过公务员。诉讼权利保护增加了诉讼成本。对于雇主而言,这一事件已经发生了近两年,并且该问题尚未解决,这引起了一些麻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并实现结案案件的影响,5月20日, Court共同调解了与检察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诉讼联合调解委员会的冲突。

一方面,向当事方解释在法定期内不申请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的法律后果,并且未能进行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承认并不意味着失去实质性权利以获得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补偿。当事方表示接受,并申请法院撤回对行政案件的起诉。

一方面,雇主很明显,受雇工具具有获得与工作相关的伤害补偿的法定权利。双方最终在相关的调解委员会的支持下,就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达成了协议,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5月22日,雇主支付了一次性赔偿。

该案已经实质上解决了行政纠纷,提出了解决冲突和纠纷的门槛,并决定了法院停止争议,有机地结合了行政机关的采购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监督,使行政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调解和人们的调解,并组成多党参与并整合了争议解决,从根本上解决了当事方的合理要求,并真正解决将非裁决争议解决机制放在首位。

在县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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