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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司印章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5-02-21 19:2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作者:Li ,是山东省普林金县的Huax法律服务工作室的合作伙伴之一。他在法院工作了近30年,主要从事民事和执行工作,商务电话号码;由Legal Home授权出版,请在页面顶部转载,如果指示了来源和作者,将采取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合同,则应在双方签署或盖章时建立合同。”可以看出,签名或邮票是合同的要求之一,印章是密封。可以看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对于一些与公司相关的自然人,他们将公司的印章私下雕刻在某些需求中,以满足某些需求,当他们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公司的官方印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三个法院案件:

(1)自然人私下雕刻了一家附属公司的印章,并使用印章多次从事一系列活动。官方印章已由建筑部门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可以假定,该附属公司意识到私下雕刻的附属人员的印章,并且合同相对是一个人在印章中形成合理的信任,应保护其合理的信托利益。

在听到江山江吉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莱伊·魏金和江西西吉齐·吉奇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私人贷款争议时“返回”付款协议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应有效“还款协议” 公司在官方印章中盖章。官方印章已得到建筑部门和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 。江·简(Jiang Jian)公司为案件涉及的资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 Wu 在“招标通知”和“建筑项目建设竞标材料”和与建筑部门结束的“建筑项目建设合同”中使用了此私人刻印的官方密封。上述法律行为必须使用官方印章。在这种情况下,据推测东莞东城律师,江吉安公司对吴齐旺对官方印章的使用并不是不当的。根据第一案的评估结论,吴齐旺(Wu )使用的官方印章和他申请了东西安()县住房管理局。承诺信中的官方印章是相同的。以上事实使雷·魏兴(Lei )对官方印章具有合理的信任,雷·魏金(Lei )的合理信托利益应受到保护。 “ [上述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事务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25号民事行政管理判决“该法院认为”一部分。

(ii)如果合同的交易对手私下雕刻官方印章通过政府的公共当局部门确认合理的信托政府职能部的官方密封。不能仅通过密封密封就可以密封它。公司的真实性被用作判断附属公司是否负责的基础。

当最高人民法院听取了江西洪安( Hong'an)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昌县 Co.,Ltd.中的企业贷款纠纷的案件时,其民事判决记录了:认为,根据第一个和第二次检查事实,在××××巴士站的土地开发过程中Zhang XX北街委员会与Hong'an 建立了合作关系。 。杨县住房管理局和其他行政部门。尽管Hong'an 的印章是Yi Yan县的公共安全局确定它是伪造的,但张XX使用官方印章多次从事商业活动,并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经确认了官方印章。因此,张XX与Hong'an 有关联的行为以及使用该公司的官方印章的外部公告效应应假定Hong'an 知道Zhang XX使用此官方印章从事公民活动。 基于对这张官方印章的合理信任。 签署了“贷款合同”,并与Hong'an 签署了“担保/最大担保合同”。 的合理信托利益应受到保护。”“该法院认为,如果第138号,张XX使用了私人版画,可以使用Hong'an 的官方印章抵押注册的事实来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的合理信托。在此案中,贷款和担保合同以及第138号案件的贷款和担保合同于2012年4月27日同时签署,县住房管理局处理抵押贷款注册的时间是2012年9月28日。 认为它是基于对公共电力部门的信任。张XX确实能够代表Hong'an 提供担保的诉讼原因。原因不足,本法院不接受。最初的判断是,张XX使用的密封已得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而基于官方密封的 应确认受保护。未能正确审查并确定公司的代表和代理权限,无法根据法律为他人提供担保。只有印章的真实性被用作判断洪加加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基础。理解是不正确的,该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 “ [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第209号民事判决(2017年)。

(iii)当一方否认签署合同官方印章而没有注册和提交的申请,即否认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时,声称合同关系的一方应承担证明的负担,而当事方应提供证据证明未注册的申请官方印章应得到证明。向另一方提供和冲压的行为是由另一方完成的。通常,只要发现了官方印章,另一家公司已在银行,社会保障,工业和商业机构中使用了它东城律师,法院将由其酌情承认官方密封的有效性。

在审理上诉人 Co.,Ltd。确认合同与受访者Li 和Zhang Tao的无效性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已注册并申请了官方印章。在外部签订合同时盖章的形式,盖章的官方印章应与注册的官方印章一致。评估研究所,当事方实质上否认它已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以建立合同关系,这涉及有关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销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几项证据的规定”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中,声称建立合同关系的一方应承担合同总结的事实的证明负担。也就是说,双方应就是否建立关系而纠纷,声称建立合同关系的当事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由官方印章代表的一方否认未注册和注册的官方印章由其所有并密封的是,当否认与另一方的合同关系时,声称合同关系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和当事方应提供证据,以证明为另一方提供未注册和注册的官方封印,而密封由另一方完成。”

通过上述三个先例,我们得出结论,与公司隶属的自然人签署的合同并非完全无效,但取决于自然人是否使用密封件是否从事一系列活动,并且密封已是密封一个建筑单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已确认,如果满足这种情况,可以认为自然人的私人印章知道,合同对方签署的合同的利益应为合理的信托受保护。

▌用私人印章签署合同时,在正常情况下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i)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第48条:“本机构终止后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委托人批准,如果没有委托人的承认,则应是校长如果该人不生效,则应承担责任。撤销。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没有机构权利,超过机构权利的人或以委托人权利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在机构权利终止之后有理由相信拥有代理权的人。

(iii)“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几项规定”的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声称合同关系已建立,有效的一方应承担证明事实的责任合同的结论和有效性。”

(iv)“公共安全部印章的公共安全管理局的规定”第10条:“需要雕刻的单位应送往公共安全机构批准的雕刻单元雕刻;雕刻单元应申请雕刻到公共安全风琴的密封件,以向公共安全风琴提交密封件,只有可以启用它。”

(v)“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问题的第4条”(Fashi [1998]第7号):“业务介绍信,合同密封或邮票如果单独的借贷单位,则签订了官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以贷款单位的名义签署经济合同,欺骗要拥有,使用,惩罚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另一方,构成犯罪,借款人应根据法律犯下刑事责任的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知道合同的另一方正在借贷,但仍与他签订合同。”

(vi)“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问题的第5条”:“肇事者偷窃或滥用了该部门的正式印章,一份商业介绍,一份商业介绍,与正式印章的空白合同,或者单位的官方印章签署了经济合同,欺骗要拥有,使用,惩罚或承诺其他犯罪活动的财产构成犯罪单位对由犯罪者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肇事者的私人进行了自己的财产,使用,纪律处分或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通过未经授权使用该单位的官方印章,商业信件或官方印章签署的空白合同来签署的犯罪行为经济合同。 法律。”

(vii)第5条,第5条第5款,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几个问题”的第2款(法律解释[1998]第7号): “如果单位显然处于过错,并且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则肇事者私下雕刻该单位的官方印章或无授权使用该单位的官方密封或使用该单位的授权,该部门将与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该部门将根据法律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责任。”

,当自然人私下雕刻附属公司的印章以签订合同时,它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以本机构终止后的委托人的名义结束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48条,不应不得在未经委托人的承认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受委托人的批准。如果未生效,肇事者应承担责任。因此,只要不承认附属公司,肇事者签署的合同将是无效的合同,并且该关联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该合同已由附属公司批准,该关联公司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没有权利处置他人财产的人并获得了权利持有人或没有权利处置权利批准后处置合同的权利合同,合同应有效。

(3)合同构成了明显的机构,合同对附属公司有法律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如果肇事者没有机构权利,超过机构权利,或者在终止机构权利后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对手有理由有理由有理由相信肇事者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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