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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条文详解:处罚标准与情节严重程度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非法拥有毒品的罪
刑法条款
第348条[非法所有权罪]非法拥有超过1公斤鸦片的人,超过50克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药物应判处7年以上或生命监禁,并被罚款;那些非法拥有200克鸦片的人,超过1公斤的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药物的人应判处不超过三年的固定期监禁,并应罚款;如果情况很严重,则应将其判处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七年的固定期监禁,并应罚款。
文章描述
本文规定了非法拥有毒品及其惩罚的罪行。
“非法持有药物”是指除了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的生产,管理,运输和使用对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的持有。本条的规定与本法律第347条的规定不同。考虑到某些非法毒品所有者有可能走私,出售,运输和制造药物,因此他们没有获得相关证据,并且还有其他可能性,例如为其他人携带毒品。因此,本文没有规定死刑,并且要执行的药物数量的标准相对较高。
本文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的三项处罚。根据2016年“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确定“大量其他药物”和“大量其他药物”的确定与本法律第347条相同。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47条第347条的解释,并不会在此处重复。 “严重的情况”通常是指那些被毒品扣押和拥有的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东莞东城律师,如果毒品的非法持有符合本条或解释的第2条规定的“大量”标准,如果涉及以下情况,则应将其视为“严重的情况”是刑事法第348条中规定的“严重情况”:“(1)非法属于毒品的非法属于毒品或属于毒品的属性,或者是2(1),或者是(1)属于毒品的属性或实施典范,或者是(1);非法拥有(3)毒品的毒品;(4)其他情况”。
就主观方面而言,犯罪构成这种犯罪要求肇事者非法拥有它,这是毒品。在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肇事者否认他知道走私,运输或拥有毒品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者是否知道涉及的药物是否不能仅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认罪,但应基于犯罪者犯罪的过程和方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犯有毒品的犯罪,清有药物的情况,以及对犯罪者的年龄,经验和行为的情况,对2007年的犯罪行为等犯罪的情况:主观的有意的“知识”对毒品的走私,贩运,运输和非法拥有意味着犯罪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承诺的行为是走私,贩运,运输,运输和非法持有的毒品,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知道他是合理的探索,这是一个合理的探索。在港口,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肇事者要求肇事者宣布其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可疑毒品,并告知他们他们的法律责任,如果某人未能真实地报告,他就会抓住他所携带的物品中的毒品; (2)逃避海关,边境检查和其他淫秽报告,隐藏,掩饰等的方式,并从他携带,运输和邮件的物品中夺取了毒品; (3)当执法人员检查时,他们逃脱了,丢弃了他携带或逃避检查的物品,并从他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夺取了毒品; (4)将毒品隐藏在其体内; (5)携带和运输药物以获得异常高或不平等的报酬; (6)以高度隐藏的方式携带和运输毒品; (7)以高度隐藏的方式移交毒品,这显然违反了通常的法律项目的切换方法; (8)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肇事者应该知道。 “
在实际实施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非法拥有毒品犯罪与走私,贩运,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之间的界限,藏身,转移和隐藏毒品。非法财产是指将毒品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肇事者的行为,例如将毒品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在他的身体上携带毒品。持有是一个州的目的是在制造行为完成后走私,贩运和运输毒品或拥有毒品。因此,毒品的走私,贩运,运输和制造通常是基于拥有毒品的前提,这意味着通常包括非法拥有毒品。在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毒品中非法拥有毒品的人应因走私,贩运,运输或制造毒品而被定罪和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被非法拥有毒品的人来说,他们应该做的第一件事要调查犯罪事实并找出拥有毒品的目的。如果肇事者非法拥有用于走私,贩运,制造药物或藏身,转移或隐藏药物的目的,则构成了走私,贩运,运输,制造,制造药物或藏身,转移,掩盖药物的犯罪。即使确实很难核实毒品的走私,贩运,运输和制造的罪行,以惩罚罪犯,也应使用非法拥有毒品的罪行来定罪和惩罚罪犯。
2。拥有毒品的犯罪要求肇事者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这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边界。但是,如果持有的毒品未达到这笔款项,它仍然是非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根据《反毒品法》和《公共保障局惩罚法》的规定,如果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施加公共安全管理惩罚。他的拘留时间可能不超过十天,但不超过15天,罚款不超过2,000元。如果情况是温和的,则将他拘留不超过五天,罚款不超过500元。
司法解释
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或非法拥有以下药物应被视为第347条,第1款和刑法第348条规定的“大量其他药物”:
(1)超过五十克可卡因;
(BI)苯丙胺型药物,例如3,4-甲基二甲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除外,吗啡除外,超过100克;
(iii)芬太尼超过125克;
(iv)超过200克甲基甲酮;
(v)二苯胺超过十毫克;
(vi)()超过250克;
(vii)超过500克氯胺酮;
(8)超过一公斤的美沙酮;
(9)曲马多,R-羟基丁酸或大于2 kg;
(10)五公斤大麻油,十公斤大麻树脂,超过一百五十公斤的大麻叶和大麻香烟;
(11)可待因和丁丙诺啡超过5公斤;
(十分)三唑仑和两栖动物超过50公斤;
(13)阿普唑仑和特征超过100公斤;
(14)超过200公斤的咖啡因和罂粟壳;
(15),苯巴比妥,苯巴比妥,和250公斤以上;
(XIV)超过500公斤的氯唑,埃斯佐拉姆,地西ep和溴化物;
(17)除上述药物以外,还有大量其他药物。
如果根据药物犯罪,使用国家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物或精神药物,则应根据药物中的药物成分的含量确定所涉及的药物数量。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或非法拥有以下药物应被视为“其他药物的数量很大”在第347条,第347款和刑法第348条中规定:
(1)超过十克可卡因不到五十克;
(BI)苯丙胺型药物,例如3,4-甲基二甲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和20克吗啡的20克含量小于100克;
(iii)芬太尼超过25克或小于125克;
(iv)金乙烯酮小于40克或更多;
(v)二苯胺小于2 mg或大于10 mg;
(vi)(Duku)超过50克或小于250克;
(vii)超过100克氯胺酮小于500克;
(8)美沙酮超过200克,小于1千克; siwu(9)曲马多和R-羟基丁酸超过400克;
(10)大麻油小于1公斤,大麻油小于5公斤,大麻油超过3公斤,大麻叶和大麻香烟小于150公斤;
(11)可待因和丁丙诺啡超过一公斤,小于五公斤;
(十二)三唑仑和两栖动物超过十公斤;
(13)阿普唑仑和特征超过20公斤;
(14)咖啡因和罂粟壳超过40公斤,小于200公斤;
(15)巴比蒂尔,苯巴比妥,苯巴比妥,和超过50公斤;
(XIV)超过100公斤的氯唑,,地西epa和小于500公斤;
(17)除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的数量较大。
如果非法拥有毒品达到了《刑法》第348条或本解释第2条规定的“大量”标准,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应将其视为在《刑法》第348条中规定的“严重情况”:
(1)在药物康复部位或法规部位非法拥有毒品;
(2)使用或促使未成年人非法拥有毒品;
(iii)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拥有毒品;
(iv)其他严重情况。
司法解释文件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的生产者和公共安全部的发行通知”( [2007]第84号,于2007年12月18日发布)
主观有意“了解”走私,贩运,运输和非法拥有毒品意味着犯罪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所犯下的法案正在走私,贩运,运输和非法拥有毒品。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则可以确定他“应该知道”,除非有证据证明他被欺骗了:
(1)在港口,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犯罪者宣布物品和其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可疑药物,并告知他们他们的法律责任,但犯罪者未能真实地宣布并抓住他随身携带的物品中的毒品;
(2)使用虚假报告,隐藏,掩饰和其他逃避海关,边境防御和其他检查的手段,并从携带,运输和邮寄的物品中夺取毒品;
(3)执法人员检查时,他们逃脱了,丢弃的物品,逃避或抵制检查,并从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扣押了毒品;
(iv)那些在体内隐藏毒品的人;
(v)携带或运输不寻常或不平等奖励的药物;
(vi)以高度隐藏的方式携带和运输药物;
(7)使用高度隐藏的方法移交毒品显然与移交合法物品的通常方式相反;
(8)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肇事者应该知道。
在第347条,第247条,第(i)款(i)款和第348条中规定,走私,出售,运输,制造或非法拥有以下药物应被视为“大量其他药物”:
1。超过100克的苯丙胺药物,例如二甲基二氧化物苯丙胺(MDMA);
2。超过1公斤的氯胺酮和美沙酮;
3。三唑仑和两栖动物超过50公斤;
4。超过500公斤的氯唑,埃索兰,地西ep和溴化物;
5。除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具有大量。
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或非法拥有以下药物应被视为“其他药物的数量很大”在第347条,第347款和刑法第348条中规定:
1。超过20克的苯丙胺药物,例如二甲基二氧化物苯丙胺(MDMA),小于100克;
2。超过200克氯胺酮和美沙酮小于1公斤;
3。三唑仑和两栖动物小于10公斤或小于50 kg;
4。如果氯氮唑,埃索兰,地西ep,溴酚或100公斤以上小于500 kg;
5。除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具有很大的数量。
上述药物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药物识别的结论识别药物识别中的药物名称应基于最新的“麻醉药物品种目录”和国家食品药物管理局,公共安全部和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物品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国家论坛上的某些法院的工作会议记录)(FA [2008]第324号,于2008年12月1日发布)
…对于吸毒者犯下的毒品犯罪,在确定犯罪并确定犯罪时要谨慎。如果在购买,运输或储存药物的过程中扣押了吸毒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为了犯有其他毒品犯罪(例如贩运和毒品的数量),则不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量标准,他通常不得被定罪或惩罚;如果扣押的毒品数量达到的数量超过了很多,则应因实际的毒品犯罪而被定罪并惩罚。
如果有证据表明肇事者不购买盈利的药物,而仅用于吸烟的毒品,而毒品的数量超过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则委托购买者和购买者应因非法拥有毒品而被定罪。如果购买者从中获利并以伪装的价格出售毒品,则购买者应因贩毒而被定罪。那些知道其他人犯罪犯罪并代表他人介绍或出售的人东城律师,无论他们是否赚钱,都应将其视为相关毒品犯罪的同伙。
“根据公共安全器官管辖(III)的管辖权,关于起诉刑事案件标准的最高人民的生产法和公共安全部的规定”
如果您知道这是一种毒品,但被非法拥有并且被怀疑以下任何情况,则应提起和起诉案件:
(1)超过200克鸦片,超过10克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
(BI)苯丙胺药物,例如二甲基二氧化物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和20克吗啡;
(3)冷骰子( Dice)的程度超过50克(超过500次注射,规格为100 mg/零件,超过一个50 mg/tim片的树干;超过25,000片,规格??为25 mg/零件,超过1,000片,片剂的规格为50 mg/);
(iv)超过2 mg的伊托啡丁二盐酸盐(20 mg/pin的注射或片剂,超过100片片剂的规格);
(v)超过200克氯胺酮和美沙酮;
(vi)三唑仑和羊膜超过十公斤;
(7)超过50公斤的咖啡因;
(8)超过100公斤的氯唑,地西ep和溴化物;
(9)超过一公斤的大麻油,超过两公斤的大麻树脂,超过30公斤的大麻叶和大麻香烟;
(10)罂粟贝壳超过五十公斤;
(11)除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的数量较大。
如果非法拥有两种以上的药物,每种药物都不符合本文第一段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是如果案件起诉比率的总和前一段中规定的总和将转换为海洛因,则总股份的总和超过了十个克,则应提交案例和检察官。
本文规定的“非法财产”是指以其他方式违反国家主管部门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携带,隐藏或拥有毒品。
非法拥有药物的“知识”应主观有意地确定,根据这些规定第1条第8款的相关规定。
“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在宣判普通犯罪(审判)中的意见”(FAFA [2021]第21号,于2021年6月6日发布)
1。如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则应根据以下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的起点:
(1)如果非法拥有超过一公斤的鸦片,超过5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药物很大,则量刑的起点应在七至九年的监禁范围内确定。除非生命监禁应判处法律。
(2)如果非法拥有毒品是严重的,则量刑的起点应在三到四年的监禁范围内确定。
(3)如果非法拥有200克鸦片,1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其他药物的数量很大,则量刑的起点应在不到一年的固定期监禁范围内确定。
2。根据量刑的起点,根据其他犯罪(例如影响犯罪的毒品数量并确定基本判决)增加惩罚量。
3。如果构成非法拥有毒品的罪,则应根据非法拥有毒品的罪行(例如毒品的类型和数量)确定罚款的金额,以及被告支付罚款的能力,应全面考虑。
4。如果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则应考虑犯罪的量刑情况,例如非法拥有毒品的类型和数量,以及对被告的认罪和悔恨的主观恶意,个人危险,以及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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