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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后,法律风险随之而来

时间:2025-06-02 20:4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在日常生活中东城律师,部分劳动者为了迅速获得赔偿金等利益,遭遇工伤事故后,往往选择与雇主签订“工伤私下和解协议”。然而,一旦协议执行完毕东莞东城律师,随之而来的法律隐患也将显现。

2022年10月,张某加入了一家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担任某工程的水电项目负责人。然而,双方并未正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该工程投了团体工伤保险,却未能提供参保人员的名单。就在同一个月,张某在操作过程中不幸被水钻机伤害。幸运的是,该公司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2023年1月,某公司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明确指出,张某承认未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因事故引发的损失,某公司将一次性给予张某超过2.7万元的赔偿。同时,协议还规定,赔偿完成后,张某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某公司提出新的权利要求。协议生效后,某公司已向张某支付了超过2.7万元的赔偿金,张某亦出具了收据。

2023年2月,张某的伤情被确认为工伤。同年11月,相关鉴定机构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随后,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诉求某公司支付超过13万元的工伤保险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批准了张某的请求。然而,某公司对此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判定,尽管张某与该公司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已形成实际劳动关系,该公司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为张某投保工伤保险。尽管该公司为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缴纳了集体工伤险,然而,该公司未能出示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伤参保名单,且也未专门为张某单独投保工伤保险。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若用人单位的员工本应加入工伤保险却未加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单位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待遇项目和费用标准,对受伤害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尽管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成,但这一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达成的。当时,张某对于自己的伤情以及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定项目和标准并不了解。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仅为2.7万元,这一数额远远低于张某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金额15.7万元。这种情况使得某公司的义务显得严重失衡,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侵犯了张某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书》无效。

因此,法院判定该企业需向张某支付包括工伤赔偿在内的各项保险福利,总计超过13万元。

法官指出:工伤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若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将需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此外,工伤赔偿协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权益,若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若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协议签订之前已形成,若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显著低于法律规定,即便协议已全部履行,该协议仍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依照法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差额部分的补偿。

在现实生活里,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的地位存在不平等,信息获取上也存在不均衡,加之赔偿权利人迫切希望简化流程、迅速解决争议的心理,导致双方时常签署权利义务极度不平衡的“工伤私下和解协议”。在此特别提示,一旦工伤事故发生,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需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明确、法定工伤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清晰的情况下,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合理地设定赔偿数额,以确保工伤劳动者能够获得应得的待遇,同时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一方反悔所带来的风险。

来源:公主岭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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