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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发展下计算机犯罪频发,带你了解相关法律及案例

时间:2025-06-02 20: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网络技术迅猛进步的背景下,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数量持续攀升。黑客们运用多样的技术途径,擅自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窃取个人信息东城律师,盗窃财物。甚至有人采取极端行为,攻击国家机关,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小编将向您介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第二款内容,该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构成的罪行。

典型案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裘某某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意外揭露了某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两款应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随后,裘某某与林某某合谋,通过破解这些软件,窃取了其内部密钥,并擅自调用后台数据以谋取私利。该公司在察觉到后台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后,迅速采取了报警措施。紧接着,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启动了调查工作。

目前,公安机关已成功抓获两名嫌疑人。经过调查,发现他们非法获取了超过2000万条企业进货链接数据,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涉足国家事务、国防工程、前沿科技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东莞东城律师,或运用其他技术途径窃取该网络中的存储、处理及传输信息,亦或对网络实施非法操控,若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并处或单独处以罚金;若情节极其严重,则将受到三年以上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擅自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情节严重”:

(一)若获取超过十组涉及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领域的网络金融服务所需的身份验证资料;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执行上述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应被视作《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所述的“情节特别严重”:

若数量或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标准的五倍及以上。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即便清楚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他人非法操控的,若仍擅自使用其控制权,将根据前两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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