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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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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懂法:带你了解网络安全相关的刑法条款及案例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知法懂法,从我开始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特制的程序和工具非法侵入、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网络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本期的“网警说·普法”栏目中,编辑将向您介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非法提供侵入或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相关内容。
典型案例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针对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设备东城律师,或者明知他人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却为其提供软件、设备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将依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软件或设备,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所指的“专门用于入侵或非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或设备”:
此类软件具备绕过或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手段的能力,能够非法或不超权限地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
此类软件具备绕过或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机制的能力东莞东城律师,且能够在未获授权或超授权的情况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操控。
(三)此类别包括那些特别编制的,旨在入侵、非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非法搜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软件、设备。
若提供用于非法侵入或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或设备,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应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所述的“情节严重”:
提供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程序或工具,且涉及五人以上者。
提供除第一项所述之外,专门用于入侵或非法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或设备,涉及二十人以上者。
故意为他人进行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相关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犯罪活动提供程序或工具,且此类行为发生五次以上者。
故意为他人实施除第三项所述之外的非法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提供程序或工具,且提供次数达到二十次及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执行上述规定的行为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应被视为构成提供用于非法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的“特别严重情节”:
若数量或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标准的五倍及以上。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广大网民需明智地利用网络资源,切勿随意点击或下载来源不明的链接与软件,同时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强化网络安全措施,努力营造一个既安全又值得信赖的网络空间。
素材 | 北京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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