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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详情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
为强化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力度,确保及时有效解决各类矛盾冲突,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依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编号浙政办发〔2016〕17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执行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具体措施》(编号杭政办函〔2017〕110号)等文件的指导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所定义的行政调解,是以自愿平等为原则,以事实为根据,通过阐释、交流、劝导、疏导、协商等手段,推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房产管理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统称为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决相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调解需恪守自愿对等、合法合规、优先处理、便捷高效的准则,同时应确保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福祉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管理,设立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调解委员会,全面承担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职能以及推进任务。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对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裁量权所采取的行政措施持有异议;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房产管理机构发生的行政赔偿争议,以及行政补偿方面的纠纷。
涉及房产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公民、法人及各类组织间发生的民事争议;
(四)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
法院、行政复议部门、行政裁决机构以及仲裁机构等相关有权机关,已依法进行了处理,或者已历经信访复查与复核程序。
(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
(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
(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
(一)争议事项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围;
(二)申请人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行政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当事人若寻求行政调解,既可选择提交书面申请,亦能以口头形式提出;若采取口头申请,则需现场做好记录,并确保申请人亲自签署确认。
第七条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调解任务,由局内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和权限所及的范围内具体执行。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责的争议,则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担任牵头角色,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参与。
局政策法规处按照规定对工作中接收到的行政调解请求进行记录,并填写相应的《行政调解登记表》。随后,他们会在收到申请的当天,迅速将调解事项转交给负责的主办处室或单位进行处理。此外,他们还承担着调解笔录、行政调解书等相关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同时也要听取被申请方的观点。若案件符合行政调解条件且双方均接受调解,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当事人通报调解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调解人和调解员的身份,同时告知他们有关争议纠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法定时限;若案件不属行政调解范畴或当事人拒绝调解,则需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给出相应的解释。
第九条 明确行政调解的,负责受理的部门需在接收案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指定一至三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的调解人员,负责开展调解工作。
对于涉及重大或复杂的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可以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来担任调解人。
依据案件的具体要求,我们有权邀请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组织的职员、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备专业调解能力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享有提出申请要求行政调解员回避、明确陈述事实与理由、指派代理人参与调解、提出主张并进行证据质证、以及请求结束调解程序等多项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若调解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主动回避,同时,当事人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涉及本案件的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他们的委托代理人,或者这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直系亲属;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情形。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指派一到两名代表参与,若选用代理人参与调解,需出示授权书。若一方当事人人数多于五人,需选举一名至五名代表参与行政调解。
若当事人无法亲自参与调解,则需指定至少一名代理人,并需明确该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至少为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 调解员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查活动,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搜集相关证据资料,以此为依据,剖析法律条文,阐明是非曲直,明确各方责任,并努力促使当事人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进行这项调查工作的调解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在行政调解环节,当事人需提供证实事实的凭证,并对相关事实与诉求进行真实陈述。调解员需全面倾听各方的陈述,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阐释,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明确事实真相,梳理矛盾纠纷的争议核心,推动各方达成调解共识。
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内容。
在行政调解的程序中,若涉及必要的检测、检验、技术鉴定以及评估,当事人可达成共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执行。相关费用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此类检测、检验、评估所需的时间东城律师,将不被纳入调解期限的计算范围内。
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行政调解应在30天内完成处理。若遇到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在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调解期限可适当延长至40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期限作出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行政调解一旦结束,相关部门需出具行政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将终止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对于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争议不显著,或者涉及赔偿、补偿金额不足一万元的争议纠纷,可以简化行政调解的程序,采取口头提出申请、即时接受申请、单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的简便途径。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负责办理的部门将编制行政调解文书。该文书需详细记录当事人的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的核心问题、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必要信息。此文书需由所有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字或盖章,并附上本机关的行政调解专用印章。
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本机关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在调解协议得到即时履行、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行政调解书的情况下,可以省略行政调解书的制作。此时,当事人与调解主持人应在调解笔录上明确记录,并分别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
自各方当事人接收行政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依照协议内容,自觉且主动地完成各自的义务。
负责承办的机构需有针对性地对那些复杂、易于反复出现、并涉及众多当事人参与的具体争议纠纷案件,进行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跟踪,适时组织回访,同时完成《行政调解回访记录》的填写工作。
案件调解结束后东莞东城律师,负责部门需对调解卷宗进行整理,随后需将档案资料转交给局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明确要求构建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统计报告机制,负责部门需定期对行政调解案件的数量、纠纷类型、处理结果等数据进行详尽分析,并且每半年需将汇总后的情况提交至政策法规部门。
若无合理理由拒绝接受行政调解的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调解职责,导致发生恶劣事件、集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将依据相关法规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要求区、县(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规范完善行政调解的规章制度,打造一个包括多种调解方式在内的纠纷解决体系,并确保能够迅速处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各类争议和矛盾。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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