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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带来金融领域议案提案

时间:2025-06-02 20:4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众多来自人民银行系统的代表和委员们提出了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的建议和提案。

界面新闻记者经过整理发现,众多代表建议应迅速制定存款保险法,以优化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并增设后备融资机制;另有两位代表提议加速修订人民银行法,旨在明确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双重支柱调控体系,以及人民银行在宏观信贷管理方面的职责。

制定存款保险法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需要加强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风险应对资源的建设。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是由投保机构向其管理机构缴纳保费所构成的。此基金在增强金融安全网、提升存款人权益保护、促进市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理机制的建立,以及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等方面,均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央行公布的数据表明,到2023年年底,我国共有3939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了存款保险体系。在这一年中,这些机构共缴纳了549.77亿元的保费。其中东城律师,115亿元用于风险处理,215亿元则用于偿还金融稳定再贷款。到了2023年年底,存款保险基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达到了810亿元。

今年两会期间,来自全国的人大代表,包括央行安徽省分行的行长马骏、河南省分行的行长王均坦、四川省分行的行长严宝玉,以及辽宁省分行的前任行长付喜国,共同提交了关于改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提案。他们主张应当尽快制定并颁布存款保险法。

界面新闻报道,他们提出要制定存款保险法的主要原因是,在金融风险处理过程中,《存款保险条例》存在法律地位不高、制度设计及内容较为概括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预警、早期纠正和处置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严宝玉指出,依据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存款保险机制、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以及审慎监管三者共同构筑了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石。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已在全球范围内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实施。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人民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以及实施审慎监管的职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存款保险制度仅以《存款保险条例》为依据,其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相对较低。

马骏指出,目前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宏观,早期纠正手段有限,处置流程不够完备,且存款保险在专业处置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展现。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清晰界定权力范围,并完善权责对等的风险处置责任体系。

我国金融改革持续深化,构建以存款保险为核心的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体系变得尤为必要。在此背景下,建立常态化和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理及退出机制势在必行。王均坦指出,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法是这一进程中的关键环节。

《存款保险基金条例》在2014年10月29日,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包含二十三条内容,明确了存款保险的基本属性、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以及资金运用等相关事宜。

一些人大代表针对存款保险法的制定提出了意见,涉及对存款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优化,对存款保险风险的监控、警报、审查、警示以及早期纠正机制的完善,以及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理机制的改进等方面。

严宝玉提出,存款保险作为我国金融安全体系三大支柱之一,其目标原则已明确。在构建基本机制的过程中,需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进行优化,确保其能充分发挥在金融风险处理方面的专业作用。

关于基金的资金来源,马骏提出建议,应增设基金的后备融资渠道,并规定当存款保险基金遇到资金短缺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发行债券、向央行贷款等途径来筹集资金,确保存款保险基金流动性的及时补充。同时,应明确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在税前予以扣除的规定,以此减轻银行的财务负担。

在基金运用上,付喜国提出,应授予存款保险公司执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临时银行、执行股权债权减记或债务转股权、强制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追讨责任人的绩效薪酬等,并对每一项措施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应赋予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理启动权或强烈建议权,使其与监管机构产生一定程度的竞争,以推动风险的“及早处理”。

加快修订出台人民银行法

严宝玉与王均坦共同提议,应加速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进程。该法自1995年颁布并实施以来,已于2003年经历了一次修订。伴随经济金融领域的持续发展和改革深化,人民银行在执行职责的形式与核心内容上已发生显著变化,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新一轮的修订。

严宝玉指出,在金融业态数字化转型、机构职能发生调整以及宏观审慎管理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在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等方面,依然面临法定职责不够完善、法律手段不够丰富、履职保障不够稳固等问题。

王均坦提出,当前的人民银行法已无法满足履职需求,与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不相契合,因此亟需进行全面而系统的修订。这样做有助于明确中央银行的职能定位,强化其依法行事的根基,从而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金融强国的建设。

我国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共计五十三条,涵盖了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内容。其中,针对央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十三条具体职责,涉及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国库以及实施外汇管理等方面。

实际上,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法纳入了立法计划之中;到了2023年9月,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则将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工作列为优先级最高的项目,即那些条件相对成熟、在任期内计划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

在修订过程中,他们提出以下建议:需确立并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双支柱”调控体系;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信贷管理方面的职责;需加强和规范金融市场及其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同时,还需构建与中央银行职能相匹配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王均坦提出,首先,他建议在总则部分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的责任,以保障货币价值稳定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双重目标得以实现。其次,他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应承担宏观审慎管理的责任,这包括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强化对跨周期、跨行业、跨市场以及跨境风险的剖析,并制定与实施相应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界面新闻记者指出,传统上,中央银行的核心任务是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然而,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央银行的职能范围已经扩展,新增了宏观审慎管理的内容。

我国在宏观审慎政策领域的探索与实施较早展开。自200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便在房地产金融领域推出了最低首付比例的规定,并随着市场形势的演变东莞东城律师,对这一比例进行了多次反周期的调整。到了2010年,该行又推出了差别存款准备金的动态调整机制,这一机制在2016年进一步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完善货币以及宏观审慎政策这两大支柱构成的调控体系。

将宏观审慎的框架纳入《人民银行法》之中,不仅能够在微观层面和结构层面产生积极影响,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在宏观层面和总量层面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效用。一位曾任央行省会中心支行行长的官员如是说。

严宝玉提出,应迅速推进新法规的修订工作,并确保中央银行在宏观信贷管理方面职责清晰,同时改善资金分配格局,促使金融机构增强对科技、绿色、普惠、养老和数字金融领域的扶持,对关键战略、重点行业及短板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

分析其根本原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实施金融领域的“五篇重要工作”进行了关键安排,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新设立了信贷市场司,进一步强化了在统筹推进“五篇重要工作”方面的职责和作用。

制定金融法

去年七月,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经过审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正式出台,该决定明确指出需要制定一部金融法律。

界面新闻记者经过整理发现,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多部独立法律。付喜国指出,这些法律在其特定领域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它们之间的有机融合与协调尚显不足,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法律来进行统筹和规范。

付喜国提出,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和统领性的金融法律,以满足我国深化金融改革、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付喜国提出,金融法律应当针对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市场主体,确立一套统一的市场进入、运营管理和退出标准。

此外,金融法规需具体规定金融机构的成立标准、审批流程、运营领域以及风险控制的具体要求,并强化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需构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体系,明确破产清算、并购重组等相关程序,以确保金融市场的持续更新和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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