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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发布工作报告,积极推动体育仲裁制度落地

时间:2025-06-02 20: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新华社于4月1日从北京传来消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近期发布了一份工作报告,该报告详尽地阐述了自2023年2月成立以来至去年年底期间所开展的业务工作情况。作为我国唯一专门负责解决体育争议的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正致力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规定的体育仲裁机制付诸实践——我国的“体育法官”们正为体育法治事业添砖加瓦。

赛场外的“裁判员”

1995年东莞东城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首次纳入了关于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的条款。到了2022年,经过修订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专门增加了“体育仲裁”这一章节,并明确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将负责组建体育仲裁机构。法律的不断健全,为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奠定了关键的基础。

体育纠纷在以往多由相关协会自行处理,但往往缺少完备的救济途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副秘书长韩向飞指出,在制度上的空白期,以下四种类型的纠纷尤为难以处理:一是协会作出的处罚存在争议,二是运动员与雇主之间的欠薪问题,三是注册资格的争议,四是涉及兴奋剂的违规行为。由于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规则的特殊性,它们常常因为法律程序的缺失而陷入无人问津的困境。

韩向飞表示,若协会对运动员发出处罚通知,那么进入司法途径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也就意味着协会的处理结果将是最终决定。再以欠薪争议为例,运动员的就业合同与一般劳动者的合同存在差异,劳动仲裁部门通常不愿意接受此类案件,而法院也不保证会受理,运动员常常面临无处申诉的困境。

因此,该仲裁制度在确保专业、公正与高效的基础上,丰富了体育争议的解决途径,填补了相关机制上的空白。鉴于运动员职业生涯有限、赛事不容拖延的特点,体育仲裁的期限设定为常规的3个月,以及在大赛期间的特殊程序,仅需24小时,这一时限相较于司法程序,显得更为迅速和方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的权益。

去年年底,仲裁委员会共收到173起仲裁申请,其中82件已立案审理,涉及足球、冰球等六个不同运动项目。另外,仲裁委员会正积极促进体育社会组织与仲裁制度的融合,目前已有包括中国足球协会在内的四家全国性体育协会将体育仲裁机制写入章程,另外49个项目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也完成了管理规则的修订或赛事条款的补充。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副主任卢松指出,以往处理体育争端主要依赖三个途径,分别是体育协会内部的调解机制、司法机关以及劳动仲裁。自从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法院的职能。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相当于场外的裁判东城律师,仲裁委员会不仅为运动员开辟了维护权益的途径,还推动了体育组织完善内部规章,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治理能力。

案件多为“民告官”

仲裁委员会公布的数据表明,众多体育领域的仲裁案件显现出与“民众起诉官员”相仿的属性。

《2024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年报》揭示,到了2024年12月31日,以公民身份提出仲裁申请的案件共有55起,相对而言,作为被申请人的个人仅有3起;反观,法人实体(例如俱乐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达到47起,而体育类社会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有24起。总体而言,在体育争议案件中,以个人身份提出仲裁申请的人数相对较多,而各类组织机构则普遍扮演着被申请人的角色。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以及话语权的差异,促使个体产生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强烈愿望。

“民告官”案件有两个显著特征。首先,合同和转会方面的争议较为频繁;其次,众多运动员年龄较小或是学生身份,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这往往使得他们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面临诸多困难。

在此之前,一位未成年的运动员因与青训合同有关的争议而陷入了职业生涯的困境。在俱乐部与运动员的父母签署协议的过程中,俱乐部设定了一系列条款,其中包括了高额的解约金,并且这些条款赋予俱乐部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随后,由于家庭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加剧,运动员遭遇了无法进行转会以及被禁止注册参加比赛的困境。

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判决,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然而,直接终止合同又缺少相应的法律支持。最终,仲裁委员会促使双方做出让步,达成了共识,使得运动员得以重返竞技场。对于这一裁决结果,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的袁钢教授表示:“在未来的体育仲裁规则修订中,应当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民众对官员的投诉频繁,但这并不代表仲裁委员会存在偏袒。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一位大学生运动员在转会后,被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同时注册,引发了“一女二嫁”的争议,因此被禁止参加一项全国性的比赛。仲裁委员会在尊重运动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了俱乐部的利益,最终达成了一个相对公正的裁决。

赵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指出:运动员拥有参与注册和交流的自由;同时,俱乐部在长期培养运动员的过程中投入巨大,一旦运动员成名后他方挖角,对原本培养该运动员的俱乐部来说,其利益受损亦相当严重。他强调,体育仲裁的职能在于依据法律和法规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

值得关注的是,足球领域的纠纷事件尤为频繁。《年报》指出,在2023-2024年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有高达86.5%属于足球领域的纠纷。“这些案件涉及范围广泛,热点问题众多,且往往存在连环案件。”赵健如此概括。

仲裁“主权”需维护

体育仲裁领域首次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起事件当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孙杨案件的审理。孙杨最终因未能遵循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相关规定,遭受了长达四年三个月的禁赛处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众多专家普遍指出,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体育界对国际规则及仲裁事务的认识不足,同时也凸显了加强国际交流对于提升我国体育仲裁水平的重要性。

袁钢指出,国内在体育仲裁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某些案件凸显了这一机制的不完善。由于我国运动员及其团队在处理国际体育争端时,对体育仲裁的理解不够深入,且经验匮乏,导致了不少困扰。因此,构建和完善国内的仲裁体系,对于培养正确的国际体育法律观念和规则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众多专家指出,许多外国运动员或教练与我国俱乐部或协会之间发生的争议,若我国尚未设立体育仲裁机构,那么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从而导致我国在相关争议问题上失去了仲裁的管辖权。因此,构建并优化我国的仲裁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关乎到仲裁“主权”的归属问题。

在巴黎奥运会的特别仲裁庭中,亚洲籍的仲裁员仅由卢松一人担任;而在专门负责反兴奋剂问题的仲裁庭里,成员无一例外均为欧美人士。卢松指出,我国在体育仲裁领域的专业人才储备尚显薄弱,迫切需要加强学习并适应国际标准,同时持续扩充和强化仲裁员的团队规模。

韩向飞表示,为了与国际标准相吻合,我们需要对仲裁机构的管理、仲裁员的选拔以及仲裁规则的完善进行一系列工作。随着经验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日益成熟,仲裁委员会或许能够为中国举办的国际比赛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

在他眼中,中国体育仲裁领域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展望未来,我们期望能向国际体育争端解决领域贡献中国的智慧与方案。”

赵健提出应拓宽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他指出体育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常常会同时关联到商业、劳动以及体育等多个不同领域,因此一个争议不可能被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处理。“我建议,只要是与体育相关的争议,只要当事人之间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那么仲裁委员会都应当有权限接受并处理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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