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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引关注!以案释法教你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25-07-01 2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在当代社会,房产通常被视为家庭核心资产之一,同时也是夫妻在离婚时分财产时容易产生争执的领域。房屋分割之所以成为离婚案件中的核心争议点,首要原因是其价值高昂,常常占据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部分比例。除此之外,房屋的出资方式、产权的登记情况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因素东莞东城律师,也都对最终的财产分割结果产生着重要影响。《法治日报》记者对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涉及的4起关于房屋分割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旨在向公众普及在离婚房产分割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前首付婚后共贷

离婚分割增值部分

姚某与陆某(男)于2020年步入婚姻殿堂,然而婚后并未有子女诞生。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了分歧。姚某随后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包括陆某婚前购买的房产。这套房产于2018年以167万元的价格购得,陆某在婚前支付了超过50万元的首付款,并偿还了17万余元的贷款。婚后,两人共同偿还了25万余元的贷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定该房产的当前价值已上涨至180万元。陆某坚决主张该房产属于他个人所有,并拒绝进行分割。与此同时,姚某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产的相应增值部分,应当被视为共有财产。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涉案房产为陆某婚前购置,且首付系其个人资金支付,因此判定该房产属于陆某个人所有。同时,陆某需负责偿还该房产剩余的贷款及利息。目前,该房产估值180万元。按照增值率计算公式、已还贷款及利息,以及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进行折算,陆某需向姚某补偿房产增值价值11万余元。

承办法官指出,若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交易合同,并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者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需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依据前述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有权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而未偿还的贷款则视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相应的财产价值增长部分,在离婚时,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确立的原则,由负责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官提醒,为了降低矛盾冲突,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后应书面制定《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界定房产为个人资产,非夫妻共有;登记方应使用单独账户来管理婚前资产,婚前支付首付,婚后以个人资金偿还贷款,防止与婚后收入混淆;非登记方需设立专门账户存放共同偿还贷款的资金,妥善保存共同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力求获得最大化的增值补偿。

婚前共购明确份额

离婚分割依约而行

张某女士与王某先生在2012年经亲戚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11月正式登记成婚,婚后他们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在结婚前,他们共同投入了超过三十万元的首付款,购置了位于某市区的一套二手房,该房产还包括一间车库。这套房产的产权证上明确注明,房产属于张某女士和王某先生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女士持有30%的份额,而王某先生则持有70%的份额。

由于婚后家庭日常事务繁多及感情逐渐疏远等因素,两人之间的争执愈发激烈,张某遂选择返回娘家居住,导致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进入2024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法提出对房产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割的诉求。

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决定准许他们离婚。在两人共同拥有的房产和车库中,产权证明显示张某拥有30%的份额,而王某则拥有剩余的70%。这一分配是根据张某和王某之间的约定,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法院对此予以认可。王某与张某分居后,该住宅及车库一直由王某及其婚生子居住并使用。鉴于维护生活稳定等多重因素,法院判定该房产应归王某所有。根据司法评估结果,该房产的估价为120.5万元。综合上述情况,法院最终裁决该房屋和车库归王某所有,并要求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张某该房产的折价款,金额为36.15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众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感情波动,常常对财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而这往往因为缺乏书面协议而使得证据搜集变得尤为棘手。若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便以书面形式或产权登记的方式,对房产的出资比例及具体份额进行明确,这种做法无疑彰显了现代婚姻中的理性思考,同时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明确出资比例与份额,通过书面协议或产权登记,使得婚姻关系得以在更为透明、清晰的基础上构建。一段美满的婚姻,不仅需要情感的温暖,亦需规章的庇护。

婚前独购婚后加名

离婚分产综合酌定

俞某与周某(男)于2021年4月通过相亲相识,并于2022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周某将婚前购置的住宅过户至俞某和周某的共同名下。俞某和周某至今未育有子女。到了2023年7月,由于家庭生活中的小事,两人发生了争执,俞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离婚并请求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但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意见不合,分歧较大。周某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并且考虑到两人婚姻的持续时间不长,他表达了愿意对俞某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俞某与周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产生严重争执,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同意结束婚姻,法院予以批准。涉案房产为周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周某将俞某的名字添加至房产证上,是对个人财产的处置行为。目前该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进行分割。关于双方争执的房产分割比例问题,需全面考量购房资金投入、婚姻关系维持的时长以及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等关键因素来做出决定。综合这些考量,鉴于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周某,尽管两人婚姻维持的时间不长,但俞某在婚后亦对家庭贡献了劳动,因此法院决定周某需向俞某支付房产10%份额的补偿金,共计21万元,而剩余的房贷则由周某承担偿还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夫妻双方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二人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这种赠与行为通常基于构建、维系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并期待共享房产带来的利益。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协调双方的权益。在本案中,周某支付了购房款项,尽管两人结婚不久,俞某在婚后仍努力备孕,为家庭贡献了劳动。基于此,法院判定房产归周某所有,并决定给予俞某21万元作为补偿,此举既维护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也认可了俞某在家庭中的付出。

父母全资赠与房产

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2018年12月,黄某(女)与陆某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然而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到了2025年,由于感情出现严重裂痕,两人决定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并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黄某的父亲以她的名义在某个城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黄某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她的父亲则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1万余元的首付款。从那时起,黄某的父亲每月都会将当月的按揭款项转入黄某的账户,专门用于还贷。在银行转账的备注中,他清楚地写明了“××小区房贷,仅此赠予黄某”。在此过程中,黄父还额外为黄某偿还了本金,累计金额达到了78万余元。然而,陆某并未向该还款账户进行过任何汇款。

离婚后东城律师,黄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得知,由于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必须完成确权程序或者得到陆某的协助。尽管黄某多次催促,陆某始终未提供任何帮助。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黄某只得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争议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若夫妻双方购置的房产系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且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该房产仅赠予夫妻双方的子女一方,则应依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尽管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然而黄某的父亲承担了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的全部款项,并且房产的登记是黄某女儿的名字。此外,在向黄某转账时,每次都明确标注了这笔款项是用于偿还房屋的购房贷款,并且明确表示这笔赠与仅限于黄某个人。综合考虑购房资金的来源、实际出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该房产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最终确认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系其个人单独所有。

承办法官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非仅限于平均分配。若财产的出资完全由一方父母提供,且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个人使用,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将房屋判给出资人的子女所有。在审理过程中,需全面考量购房资金的来源、双方在争议房产中所作出的贡献、以及维护子女利益和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进而决定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商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可以是个人单独所有、双方共有,亦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若未进行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则应依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所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离婚过程中,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依照优先考虑子女利益、女方权益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解释

第七十八条 规定,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与对方签订了不动产的买卖协议,并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用于偿还贷款。如果该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前款规定,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有权裁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将视为登记方个人的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若夫妻购买的房产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仅赠予子女一方,则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若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产归出资子女所有。同时,法院还需全面考虑夫妻共同生活经历、抚养子女情况、离婚原因、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以决定是否需要对未获得房产的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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