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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不遵守规则酿祸端,故意拉拽他人致轻伤一级获刑

时间:2025-07-01 20: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乘坐公交车时,有序地上下车是确保个人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关键行为准则。但若忽视这些乘车规则,出现拥挤、踩踏、拉拽等不文明现象,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据新京报记者吴梦真报道,近期,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故意在上下公交车时拉拽他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据消息,2024年5月23日,赵某在公交站点乘坐公交车准备下车,恰逢李某也从前门挤进车厢。由于李某的突然加入,赵某未能及时完成下车动作。这让赵某感到非常恼火。于是,在李某刚踏入车厢、尚未站稳之际,赵某便用力拉扯了李某背着的双肩背包,结果导致李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事后,李某被诊断出左侧尺骨鹰嘴部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以及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多种伤情。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发生后东城律师,赵某在民警的电话传唤下抵达现场,随后在辖区民警的调解下,赵某主动对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立即获得了李某的原谅。接着,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公诉机关提交至丰台法院审理。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赵某未能妥善解决矛盾,故意对他人实施身体伤害,造成对方轻伤一级,其所作所为已触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规定。考虑到赵某在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坦白交代了犯罪情况,属于自首行为,并且已经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赢得了受害人的宽恕,且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因此对其从轻处理。在全面评估了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东莞东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赵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目前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强调,故意伤害罪行的核心在于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在本案中,李某因从后门挤上公交车而先行犯错,其行为违背了公共交通的乘车规定,然而,这并不能成为赵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若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若触犯前述罪行,造成他人重伤,将面临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若导致他人死亡或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则将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处罚。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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