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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领双份钱引争议?北京三中院判决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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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刊载(记者徐慧瑶报道)关于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是否可兼得生育津贴与工资的问题,北京三中院近期作出了一项裁决。刘女士在产后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并按期获得了薪酬,然而公司却以她提前复工为由,要求她退还生育津贴。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定刘女士无需退还津贴。
2022年3月26日,刘女士迎来了新生命的诞生。依据北京市的生育津贴待遇审批文件,她所获得的生育津贴金额确定为26059.37元。在生育前,即2月23日,刘女士通过微信与公司负责人王某进行了交流,她提出“我可以选择在家工作,或者有事情时去公司半天,并将假期适当延长”的建议。对此,王某回应道:“好的,只要不影响工作就可以。”在2022年4月14日至9月19日的这段时间里,王某频繁地通过微信以及电子邮件与刘女士进行交流,并对其工作进行协调安排;同时,公司亦按月向刘女士支付了相应的薪资。
随后,双方出现了分歧。公司提出,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这构成了重复收入东城律师,因此要求她退还生育津贴。而刘女士则坚持,自己在产假期间依然履行了工作职责,所得工资是劳动报酬,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也是她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应被要求退还。
北京三中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属性,二者不能随意替代。女职工享有产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她们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则体现了对工作的热爱和敬业精神,这种做法值得尊敬。基于维护女职工劳动及生育权益的考虑,用人单位对于提前复工的女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既符合法律法规,又顺应社会公德,因此应当给予积极的鼓励。刘女士与公司就产假期间的居家办公事宜达成了共识,公司亦为其提供了工作安排并发放了薪酬,因此,工资和生育津贴并非重复所得。公司若要求刘女士退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且此要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阐明,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的福利,而产假工资则是工资的一种形式。通常情况下,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然而,若雇主自愿额外给予,则应予以尊重。至于女性员工若在产假前提前返回工作岗位并开始工作东莞东城律师,法院通常认为,她们可以同时享有这两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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