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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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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拟将产假延至1年,配偶护理假延至30天,是否强制?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产假延长至1年
宜昌市政府在其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激励和扶持城市内的用人单位,对在宜昌合法生育的女性职工实施产假延长措施,具体为一年,同时,也将对她们的配偶实施护理假延长,延长至三十天。
该措施的具体内容可追溯到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于2024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增强宜昌城区综合性民生服务保障能力的相关举措》。
措施中明确: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妇女的产假时间延长至一年,在此期间,她们的工资将保持原有水平,不受工资调整、职位晋升、工龄计算等方面的影响。同时,妇女的配偶护理假也将从原本的15天增加至30天,护理期间将享有与在职员工相同的待遇。这一政策将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
产假延长至1年是否强制执行呢?
记者先前拨打了宜昌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以及人社局的12333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回应称:
该文件旨在激励,而非强制实施,其具体执行需由各单位与员工共同商议,并依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纳。
产假工资有了新标准
已经正式执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24年9月3日,在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上获得审议通过。从2024年11月1日开始,该《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
该《规定》中有多条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新标准: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其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孕期高风险工作,诸如在封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在高压环境下操作或进行潜水活动,从事伴有剧烈震动的劳动,以及那些要求频繁弯腰、攀爬或蹲下的工作。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若怀孕周期未满三个月或已超过七个月,不得被要求加班或上夜班,同时,必须确保她们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若女职工出现流产征兆或拥有反复流产的经历,凭借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应予以休假或调整其工作职位。
二、女职工产假未休满东城律师,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
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求导致女性员工未能完成既定产假或休假期限,则需为其安排补假。
对于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应按照产假或休假期间未休的天数,依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相当于原工资的两倍作为工资补偿。
在此需留意一个核心概念:“系因职务需求。”换言之,若雇主确实因工作需求使得女员工未能完成产假,女员工便有权获得补休产假的机会;若无法安排补休,雇主应按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报酬。
然而,若女员工主动选择缩短产假期限并提前返回工作岗位,是否仍需支付双倍薪酬呢?
在处理女职工关于“提前返岗”或相关休假事宜时,用人单位通常依据女职工的真实意愿与具体要求,兼顾单位的管理和运营需求,进行周密而详尽的考量,进而据此制定出适宜的方案。
在法律层面,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女职工若自愿选择结束产假,是否需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根据不同地区关于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的案例,法院普遍认为东莞东城律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若提出调整假期并提前复工,这属于她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决定。至于女职工要求雇主支付产假期间提前复工的额外工资,则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女职工休产假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
关于该问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曾披露了一则实例,明确指出女性员工在产假期间不应依据基本工资来支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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