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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风险知多少?常见陷阱及避免纠纷有效途径解析

时间:2025-10-07 21:52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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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总伴随着不确定性,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主要通过协议来约束,因此最严峻的挑战源于协议中的各种隐患,当合作方缺乏履约诚意时,许多不具备法律效力或条款不合理的协议,便会令守约方蒙受重大财务损失。

因此,掌握常见的合同风险,增强公司的法律观念,完善内部管控,是降低并防止公司矛盾最有效的办法。

根据司法实践审理的企业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普遍存在的协议隐患包括十项具体情形: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通常情况下,公司开展投资活动时,必须先掌握合作方的商业运营情况,不能草率进行资金投放。

实际操作中,常有签约方在未核实合作方企业执照或登记信息的情况下,对企业性质、业务范围、资本规模及法人代表等关键情况缺乏掌握,便仓促签署协议,待到追讨款项时,才发现对方没有任何资产,或者人去楼空。

例如:

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同另一家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具体内容体现在一份联合经营契约上,该契约规定双方要联手研制制造一系列生物技术产品。

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

对方没有履行责任,直接离开,场所变得空无一人,结果某个机械制造企业的投入资金无法追回。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公司里那些没有得到许可的部门,比如某些科室或车间,或者那些没有合法营业执照又或者已经被取消资格的企业,都不能独立地跟外面的人签合同,除非它们事先得到了公司的正式许可,或者事后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又或者它们后来变成了合法的公司,不然它们签的合同都是没有效力的。

有些部门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却拥有部分执行任务的能力,这就让某些公司觉得,只要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是不是当事人并不重要。

倘若合作方出现无法完成约定的情况,倘若其管理机构不认可契约的合法性,公司就会蒙受损失。

例如:

那家零件加工企业同那个生产单位第一工段达成了加工委托协议,但是大部分产品都不符合标准,因此零件厂要求那个工段负责违背约定的情况,那个工段却借口自己不是协议的参与者来提出异议。

经过核实,合同上盖的是生产单位的印章,表明生产单位是以自身身份签署了该协议,所以审判机构裁定该协议作废。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然而实际上,许多担保协议基本上只是履行一个程序,多数情况下是彼此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之间互相担保,而且公司通常不会去核查担保方的经营情况。

部分担保公司自身已经背负沉重债务,难以维持运营,甚至被取消资质或陷入破产困境,一旦合作方未能遵守约定条款,这些公司也无法向担保方追回资金。

部分公司觉得政府部门或者其附属机构作保更稳妥东城律师,但实际上依照民法典相关条款东莞东城律师,政府部门和机构不能提供对外担保,这种担保毫无作用,是风险最高的。

例如:

某制药企业与某制药企业签订药品交易协议,由某设备企业为制药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来制药企业因经营困难出现亏损,制药企业找到担保人要求其履行义务时,才发现该设备企业早已因违规行为被勒令停业,只是尚未到登记管理机构完成注销手续,此刻已名存实亡,没有任何资产,于是大声呼喊自己受骗了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部分公司觉得,对保证人的信誉评估难度较大,不过质押品却非常明确,确实能给人带来确实的稳妥感。

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某些公司为了赢得对方的信赖,在一件资产上设定好几个抵押权或者反复抵押,导致抵押资产的价值远远超过被担保的资产价值,却没告诉对方,这样债权人的财产就会流失,抵押权最终会失效。

另有一些公司,把并非自己完全拥有的资产用作担保,或者抵押的对象本身就不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比如那些被明令禁止抵押的物品,或者是本身就不允许公开交易的商品,这类担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结果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受到损失。

例如:

这家公司跟另一家有限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觉得对方体量比较小,就逼着它拿出抵押品来

这家企业便以董事长驾驶的奥迪车辆作为担保品,缔结了担保协议,不过始终没有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这家企业后来没法支付货款,另一家企业打算行使抵押权,把抵押的汽车卖掉用来还债。

但是经过相关机构核查,了解到那辆车并非某公司资产,而是向他人租用的,导致该企业蒙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依照协议实际操作状况及市场行情的起伏,调整初始协议中的交易对象、计量单位、交易金额、执行阶段等条款,是常见情形。

部分公司在制定契约时会特别重视书面载体,但在调整合同时却惯用非正式商谈取代正式文件。

倘若对方缺乏诚信观念,在合约执行完毕后否认过户条款,公司进行法律诉讼时便没有凭证支撑。

例如:

甲厂和乙厂达成了购买200吨钢材的协议,每吨的单价定为1200元,货物将分批交付,款项在货物运抵后支付,由于钢材市场行情看涨,价格有所上涨,乙厂通过电话向甲厂提出将每吨价格上调200元的请求,甲厂考虑到自身对钢材的迫切需求,在电话中由相关负责人对此提议表示了认可

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

乙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没有提供变更的书面证明,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其诉讼请求。

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授予合同双方三项抗辩权利,分别是先履行方面的抗辩,同步履行方面的抗辩,以及不安状态下的抗辩,这些权利对于减少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果协议中清楚规定了执行步骤,公司作为首先行动的一方,假如掌握了对方陷入经济困境或即将破产的确凿材料,便有权运用不安抗辩权。

若公司属于后履行方,当对方未先行履行义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达约定标准,该公司便有权运用先履行方面的抗辩理由;

如果契约没有清楚说明执行步骤,彼此需要偿还的款项都到了该还的时候,一方在另一方没有还钱或者还的不对的时候,可以拒绝马上还钱。

部分公司签完协议后,不去在意合作方经营情形的波动和实际履行状况,己方尽责却因对方亏损、倒闭或转移资产,导致投资无法收回的状况,并不少见。

例如:

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

由于建筑原料制造企业出现管理混乱,多次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构件加工单位虽然清楚这个状况,还是持续运送产品,结果原料供应方没有能力偿还款项。

倘若制造单位在察觉对方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时,立即启动先履行义务的制约措施,便能够防止前述风险。

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契约是界定双方责任与权益的基准文件,所以公司在签署文件之前,务必仔细推敲每一项内容,把容易产生分歧的细节清晰阐述。

然而,实际情况显示,公司常常忽略合约条款的周密完备,部分代表机构签署合同时,自身对标的物的特性、功能等参数未必有充分认知,既未请技术专家或主管审核,便草率拍板,等到合约执行出现纠纷,才发觉那些笼统的条款里,找不到任何对自己有帮助的凭据。

例如:

这家酒店在圣诞节前夕向一家酒类企业下了20箱酒的订单,协议上注明“一方向另一方采购___牌酒20箱”。

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装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以为这批葡萄酒每箱应有24瓶,双方在合同里没有把瓶数写清楚,酒店最终因为货源不足,错过了最好的销售时间。

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部分公司领导者仅负责签署协议,并不安排专人跟踪协议从签订到执行的全部环节,直到部分债权无法追讨提交至法庭审理时,才意识到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限。

许多有业务往来的公司通常会牵扯到连环欠款的情况,不过只要双方还能维持合作,或者公司自身财力充足,彼此就不会催讨欠款。

一旦联系中断,或者公司陷入困境,急需用钱,就只好去催债。

很多时候,许多债务已经到了追索期,除非对方主动归还,不然即便动用法律手段,也很难成功讨回欠款。

还有一些公司虽然安排专人负责催收欠款,但多数时候都徒劳无功,未能与欠债方达成还款共识,因此在提起诉讼时缺乏证明时效中断的有效凭证,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已过诉讼保护期,不予受理。

例如:

1993年,有一家企业与金刚石厂达成了工矿产品交易协议,根据协议内容,金刚石厂承诺向该企业供应两台人造金刚石压机,双方商定的总金额为55万元。

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

2000年,某企业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但无法拿出有效材料证明自己在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期间,曾经向金刚石厂提出过任何主张,因此法庭最终裁定驳回了该企业的诉讼要求,其未能主张权利的症结,在于缺乏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导致在1999年完成企业改制之后,没有人对之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梳理,最终使得自身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问题九: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依照契约法,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署名或者盖印,任何一种形式出现,契约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常委托其他人负责保管企业印章,然而印章的启用流程并不特别严谨,因此出现印章被乱用的情况接连不断。

偶尔负责印章的人员,因为人情等因素,没有获得法定代表人批准,就胡乱给他人提供盖好章的空白合约、证明文件,或者把印章借给旁人而不关心其具体目的,常常是在追究公司责任时,管理者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

使用印章的人多数是为了推卸责任,他们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去购买物品,或者替别人做保证,因为有了印章作为凭证,最后该公司不得不承担后果。

例如:

某企业负责人替友人出力,以公司身份拟定了一份买卖文书,并盖上了该公司的印章。

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

他这时才察觉到,他的那位朋友不仅取走了盖有公司公章的验收单,还从合同另一方提走了货物,由于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朋友的说法,因此要承担起这笔债务。

问题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公司常常会委派部分人员代表自身与外部签订协议,不过通常没有清楚界定授权的界限和时效,对于离职员工的授权证明,例如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契约、证明函件等,未能及时收回,同时也没有通知合作方本公司职员的情况变更,因而造成一些已经失去授权的人员,依然冒用原机构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对方即便毫无察觉,也因长期互动建立的信任感,继续认定其有授权,结果导致授权机构要负责任。

例如:

这家服装公司一直派张凤兰去某织布厂买做衣服的布料,后来张凤兰因为没遵守公司纪律被解雇了,但是服装公司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织布厂,张凤兰还是冒用服装公司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织布厂就把布送到了别的地方,之后张凤兰就失踪了,织布厂把服装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最后裁定让服装公司来还这笔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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