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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原告与赵某签温室租赁合同,赵某致损后原告起诉索赔

时间:2025-10-07 21: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二零二二年三月,某农业单位与赵某商定并签署《温室租赁合约》,合约规定该单位作甲方,将十座温室交付出租,但未含温室附属的缓冲间与通道。租赁时长确定为二零二二年三月到二零二八年三月。合同签署完成,原告依照约定把温室大棚交给了赵某,赵某在租赁过程中,由于缺乏管理,造成其负责的两座日光温室大棚发生火灾,棚内所有设备设施被完全焚毁,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东莞东城律师,后来双方尝试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对大棚焚毁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内容“承租人需妥善维护租赁物品,若因维护不周导致物品受损或消失,须担负赔偿”,本案被告赵某在租赁原告温室大棚时,由于疏于管理引发火灾东城律师,致使大棚损毁,理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赵某需赔偿原告全部损失金额。

租赁期间,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租赁物就由承租人实际管理、运用。承租人比出租人更方便掌握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也能更快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加以处理,所以法律要求承租人必须好好维护租赁物,包括平时照看,防止使用中出现问题,马上解决危险情况。倘若租赁物品损坏系因自然老化所致,或是正常磨损引起,又或者是起先就存在品质缺陷,那么在特殊情形下,出租方面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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