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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怎么办?详解开除、辞退的区别与维权要点

时间:2025-12-03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离职维权先搞懂!最高院详解开除、辞退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在工作场所努力奋斗,离开职位是好多人都会碰到的状况。然而,只要一说起“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好多人都认为是同一回事——不就是从公司离去嘛。实际上,这里面的差异可大着呢,不一样的离职方式,不但意味着不一样的缘由,还会对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社保转移,乃至以后找工作的背景调查产生直接影响。

最高院很早之前就针对这些概念做出过明确的司法解读,今天呢,就采用最通俗易懂、最贴近生活实际的大白话,把这四种情况逐一拆解,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不管你是刚刚踏入职场的新人,还是拥有一定工作经历年限的老员工,只要搞懂了这些,就能够避免在后续进行维权的时候踩到坑,进而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前提,这四个概念并非并列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大范畴,“开除”“除名”“辞退”是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的说法,如今更多见于国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之中,本质上全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情形,然而适用场景以及法律后果全然不同,咱们逐个说清楚,先从最为严肃的“开除”说起。

开除:最严厉的纪律处分,几乎没有经济补偿

开除属于离职范畴内“最为严重”的那一种情形,其本质是,针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触犯法律的员工,用人单位所进行的强制性解雇处置行为,该行为带有明确的惩罚性质 。

根据最高院司法观点,能用“开除”情形,皆为员工犯“大错”,诸如严重违反公司核心规章制度,像泄露商业机密、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致公司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判拘役、有期徒刑等。并且开除有严格程序要求,公司须先查清事实,给出书面处分决定,明确所依规章制度条款,不可随意口头称“开除”了事。

要紧的一点在于,被开除的员工,基本上不存在经济补偿。缘由是员工自身存有严重过错致使走向离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要是员工的行为给公司带了损失,公司还能够依照法律要求赔偿;另外,开除会被记录到员工的个人档案里边 ,对于未来寻找工作特别是体制内、国企的工作,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这是最得谨慎去对待的离职方式 。

除名:针对“无故旷工”的处分,同样无经济补偿

离开原来工作岗位的方式里,除名和开除一样,是有着处分性质的那种,只是适用的情形更单一,专门针对员工无故旷工的状况,当下很少有企业使用这个说法了,不过部分老国企、事业单位仍在继续使用。

照相关规定来看,要是员工毫无正当缘由频繁旷工,在经过批评教育之后仍未起效,且连续旷工时长超过十五天,又或者在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长超过三十天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便能够作出“除名”这一处理。在此情况里须留意两个关键要点如下:其一乃是“无正当理由”,假设是由于生病、工伤等具备合法性的事由而请假,这种情况不算作旷工;其二是“经批评教育无效”,公司不可以一开始就直接进行除名,而是得先针对员工展开提醒、教育,唯有当员工依旧没有改正的情况下东莞东城律师,才能够启动除名这一程序。

除名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与开除相类似,员工不会获得经济补偿,并且除名会被当作纪律处分记录于档案之中。然而,与开除相较而言,除名所拥有的“惩罚意味”略微薄弱,其主要是针对那种“长期脱离岗位、不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并非像开除那样涉及严重违纪或者违法情况。

辞退: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分“有过错辞退”和“无过错辞退”

辞退是一种说法,它比开除、除名这些说法更为常见,当下众多企业都会使用它,其本质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过这其中要区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过错辞退,另一种是无过错辞退,而这两种情况之下的经济补偿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有过错辞退”与开除、除名相类似,皆是缘由于员工存有一定过错,像违反规章制度(然而未严重至开除的地步)、不能够胜任工作并且在经过培训之后仍旧无法胜任、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在此种状况下,公司辞退员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亦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无过错辞退”可不是这样,员工自身没任何过错,是客观形势改变致使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像公司运营不佳要裁员,岗位被撤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变动等。依法律规定,这种辞退公司得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计,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这儿得提醒大伙,公司辞退员工可不是能随意进行的东城律师,必定得有合法的缘由以及书面证明才行,诸如“领导瞧你不顺眼”这般的主观因素,是不能当作辞退的依据的,不然那便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能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公司给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最规范的法律术语,涵盖所有离职情形

“终止劳动契约关系”于《劳动合同法》之中是标准用语展现,同样是当下最为合规的表达呈现,其囊括了此前所提及的开除情形、除名状况、辞退行为,并且也涵盖了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之举、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的离职情形等所有的离职类别状况。简而言之,无论究竟是公司主动引发你离职,还是你自身主动选择离开,从本质层面来讲皆属于“终止劳动契约关系” 。

从法律角度看,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三大类:

员工主动解除属于第一类,咱平常说的辞职便是如此。员工若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公司,或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这种情形下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需结清工资并办理社保转移便可。

另一类是“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而解除”,举例来说,员工与公司把离职之时、补偿款项数额谈妥当,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之后,在此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能够由双方进行协商予以确定,通常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来执行,也能够贴合实际状况加以调整。

第三类为“公司单方解除”,这涵盖了先前讲的开除、除名、辞退(含因过错和无过错的情形),公司务必契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不然即为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要着重提一提经济补偿方面的问题,好多人弄不明白“谁先提出离职”跟“有没有补偿”之间的关系。当中存在这么个事实,不是讲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就绝对没有补偿。要是因为公司存有违法行为,类似拖欠工资、不给缴纳社保、强迫员工劳动这种情况,员工被迫才辞职的,照样能够争取让公司给付经济补偿。而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只要并非缘起于员工本身存在过错,那就一定要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是经由法律清晰规定的,是不容许进行讨价还价的。

弄明白了这四个概念彼此间的差异,紧接着再来讲讲于实际职场当中究竟该如何去运用,以此防止踏入误区:

第一,只要是涉及离职的情形,无论具体是哪一种离职样式,都必然需要具备书面凭证。不管是公司方面实施开除行为、动用辞退手段于你的情况,又或者是你凭借自身意愿主动提出辞职的状况,都务必要获取书面形式呈现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离职证明》,其上必须清晰明确地书写标识清楚离职缘由、离职具体日期、工资结算的详细情形、涵盖经济补偿(要是存有的话)等诸多关键信息,仅仅依靠口头进行通知是不具备算数效力的,倘若后续面临维权事宜时没有书面证据作为支撑将会变得极为麻烦。

第二,当遭遇开除、辞退情况时,要先行查看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要是公司依据‘严重违纪’的缘由将你开除,那你得率先核查公司的规章制度,瞧瞧自身行为究竟是否契合‘严重违纪’的定义,并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必定是事先公示过、你已签字确认的,不然不能当作处分依据。要是认为公司的决定不合理,能够先与公司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后再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

第三,经济补偿不可少拿,除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无过错)以及员工因严重过错被开除/除名等情况之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公司皆应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予以拒绝支付,你能够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记得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解除通知等证据。

第四,离职之后,社保以及档案需要及时予以处理。不论何种离职情形,公司均需在15日之内为你办理社保转移以及档案转移手续,这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绝不能因是开除、除名的情况就拒绝办理,倘若公司存在拖延或者拒绝的情况,将会对你后续参保、退休等权益造成影响,务必要及时进行跟进。

首先要着重指出的是,在职场范畴内,离职这件事情可不是无关紧要的小事情哦,随便哪一种离职方式,它都是跟法律规定以及个人自身权益紧密关联着的呢,绝对不可以在稀里糊涂的状态下就随手签字表示同意呀。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针对这些相关概念给出清晰明确的解读,其目的就在于专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规范呢,进而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终效果呀。

在职场这个人的领域里,我们虽不必对法律条文进行那种机械性重复记忆,然而却绝对得弄晓得这些基础概念之间存在的差异之处。我们也得清楚知晓,于何种情形之下自身能够获取补偿,又于何种情形之下能够展开维权行动。当遭遇问题之际,要始终维持理性的状态,借助合法化的途径予以解决,而并非去采取那类激烈过头的行为。

要归纳一下里头的关键要点:被开除、被除名属于存有严重过错的那种处分,不存在经济补偿;被辞退划分为有过错(没有补偿)以及无过错(有补偿)这两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是个统称,它包含了所有的离职情形。铭记住这些,不论往后碰到哪一种离职状况,都能够从容去应对,不会吃亏,也不会踩坑。

渴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每一位身处职场之人有所助益,同样祝愿大伙皆能够于符合规范的用工环境里进行工作,就算遭遇离职方面的问题,也能够顺遂地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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