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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怎么办?解析劳动合同解除争议,聚焦试用期工资无效条款

时间:2025-12-03 19: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有关劳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辞职仅发放“最低工资”的条款有没有效力呢?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纠纷典型个案,针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可不是权利的“真空期”,劳动者于试用期间依法拥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还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全部劳动权利。

试用期辞职

只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拿薪酬

去年3月底的时候,兰某跟一家公司签了《劳务协议》,还签了《计时员工试用协议》,双方约定,试用期是从2024年3月28日开始的,一直到2024年6月27日结束,试用期每月工资是8000元,要是兰某在试用期内离职了,或者被辞退了,那么工资会按照国家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

于去年5月3日的时候,兰某朝着该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其申请的离职日期是2024年6月3日,之后该公司进行了批准。

在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3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司没有给兰某支付工资,于是兰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所欠下的17600元工资。

这般公司进行辩解声称,兰某是于在试用期阶段之内选择离职,依据协议所作出的约定仅仅只需要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朝着他去给付劳动报酬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事,此公司需向兰某支付工资,所支付工资数额为14606.45元。

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拿到这份裁决结果后,双方均不服,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于永川区的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这个行为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此判决判定由公司方支付兰某工资17600元。公司对此判决持有不服的态度,进而提起上诉。

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之后,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来所作出的判决 。生效的法院判决表明 :处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 ,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围绕双方协议里,“兰某若于试用期内离职或者被辞退,那么工资依照国家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这样的约定,一方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进而损害了兰某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讲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项规定而言,公司对兰某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此情形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所持观点为,兰某属于在试用期内离职,所以其只需依照协议所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兰某支付劳动报酬,然而该抗辩理由是缺乏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

从2024年3月28日开始起算,一直到2024年6月3日这个阶段,兰某持续地、不间断地向该公司正常去提供劳动,所以呢兰某是有权利提出要求的,要求公司根据双方彼此约定好的每月8000元工资标准,最后支付劳动报酬达17600元。

法官说法>>

试用期,乃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彼此相互了解以及考察的那种呈双向选择状态的期限。试用期可不是权利方面的“真空期”哦,劳动者于试用期间,依据法律能够享有平等就业择业的权利,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再者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再就是享受社会保险以及福利这样的全部劳动权利呢。

对于劳动者而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其行使自由择业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然而,用人单位却滥用试用期制度,并且以克扣工资那样的方式去限制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东城律师,这已然属于侵犯了劳动者一些基本权益的违法行为东莞东城律师,这些基本权益包含依法获取劳动报酬和自由择业等,最终这种行为是应当要被纠正掉的。 。

身为劳动者的人需要留意,尽管身为劳动者的人在试用期这个时间段之内具备自由离职的权利,然而应当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并且要及时去办理离职之后的工作交接事务,要是遭遇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以凭借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这些途径去进行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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