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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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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解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违约金能否兼得?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身处职场里,最为惧怕的便是,“被辞退”这种情况出现了,然而却没能拿到理应得到的赔偿,甚至还得去背负“违约金”的沉重负担。众多劳动者心存疑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赔偿金与违约金还能够“兼得”吗?答案究竟是什么呢?今日为你去揭开法律之中的真相。
时间来到2020年9月1日,李某进入某医院开始工作,之后医院和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协议书》,同时约定了“…违约及其他事项为:甲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若出现违约情况,就需要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50万元,要是造成了守约方存在其他损失,那么守约方有权利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责任并且要求给予赔偿……”。到了2021年5月1日,医院经过院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作出了《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通知》,进而决定从2021年5月1日开始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东城律师,还免去了李某的职务。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为裁决该医院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具体金额为72000元,同时还请求支付未提及具体金额的违约金,。
仲裁委进行审理后得出这样的看法,医院作出的那份《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之中并没有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在庭审的时候医院表述称是因为李某违反了规章制度所以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是医院却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李某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医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李某的工资比2020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还要高,仲裁委依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裁决医院支付赔偿金36000元。关乎违约金,双方所签的《聘用协议书》作出这般约定:“任意一方违约便要赔付守约方人民币50万元……”,就医院而言,此约定内容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而那家医院,却未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聘用协议书》,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然构成违约,李某凭借双方事先的约定,有权利要求医院支付违约金。仲裁委斟酌实际情况裁决医院依照李某月工资标准支付6个月工资元当作违约金。
当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个所以然来讲来解除劳动合同,那是需要具备充分的事实根据以及制度依据的。就用人单位所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而言,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去履行民主程序。要是存在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情形、违反法定程序的解除行为,那统统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实际情况当中,当进行劳动合同订立这个行为的时候,需要遵循诚实信用这样的原则,通过依法订立所形成的劳动合同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来讲,双方都应该全面地去履行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好的义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除了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让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然而针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约定东莞东城律师,它并不属于上述所提到的限制内容范围,所以用人单位需要对自身出现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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