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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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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案例剖析:格式条款风险,消费者如何维权?
东莞东城律师获悉
01网络购物纠纷频发原因及案例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电商渐渐壮大,网络购物纠纷呈不断增多态势。为帮消费者更好防范法律风险,督促电商规范经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精心整理了几个典型案例,还深入剖析了涉网购纠纷的若干问题。
于某一案例里,小王借助某网络交易平台购入一件瓷器,不过,付款之后,该网络交易平台客服致电小王,宣称因公司出错把价格登错东城律师,故而无法发货,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小王决定诉诸法律,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损失,在庭审进程中,网络交易平台辩称,依据双方所签的《注册协议》,唯有在平台实际发货时,合同才算正式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网站发出的仅是买卖意向,而买家的下单付款仅仅是对网站发出的要约。合同尚未成立,导致不存在违约问题。可是,法院最后是支持了诉讼请求的,这个诉讼请求是小王提出的 。
处于解析此案这一行为过程中的法官着重表明,电商于运用格式条款之际务必遵照公平原则,还要采用合理举措去提醒消费者留意免责或者限责条款。在本案这个案例里面的网络交易平台所运用的《注册协议》为预先设置好的格式条款,并且其并未跟用户展开协商来达到共识。此条款竟然赋予了网络交易平台片面自行决定是不是发货的权利,这明显是对消费者一贯的一般消费习惯进行了重大改变。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网络交易平台并没有针对此作出合理的、足够详尽充分的提示,同时也没能有效地提醒消费者去留意该特别约定 。
合同法第四十条作出规定,要是格式条款存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那种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以及第十条明确表明,要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尽到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注意到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02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管辖
碰到这类显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之时,消费者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大胆地讲“不” 。
此外,于网购纠纷里,挑选适宜的管辖法院实乃相当关键。举个例子,小李于某网络交易平台选购了标明材质为铂金的金属饰品,可是在收到货物之后发觉产品质量存有问题。小李抉择向收货地 A 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之际,小李曾同意接受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所以,法院于审查后并未支持被告网络交易平台的管辖异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作出规定,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又进一步予以明确,对于借助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而言,要是标的物通过信息网络交付,那么买受人住所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收货人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本案当中,涉案商品物品收件地址情形为A地,所以A地法院相对本案具备管辖权。
03维权案例解析
随着网购纠纷的增多,法院受理了多种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 不实宣传欺诈案例解析 】
小张借由某网络交易平台购得一台某品牌打印机,次日,那平台给小张发送了电子发票,在涉案商品的宣传网页上,清晰标明打印机支持无线、USB以及移动APP三种连接方式,然而,在实际使用当中,小张发觉涉案打印机仅支持USB连接,另外两种方式皆无法使用,小张跟该平台协商没成功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在庭审进程中,该平台辩称,产品标错价格是因人为失误,这不构成欺诈行为。该平台所持观点为,欺诈行为乃是那种故意去告知虚假情形,或者故意把真实情形给隐瞒起来,进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一案件当中,因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过错,致使商品实物跟宣传信息严重不相符,并且打印机连接方式属于其基本功能使用的关键参数,对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平台的不实宣传已然构成欺诈行为。
【 产品质量争议案例解析 】
小李于某网络交易平台购得两件家具,订单尾号分别是047与048东莞东城律师,于组装之际,他发觉其中一件存在部件变形状况,遂把该家具送往检验机构予以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产品不合格,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小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退货以及价款三倍赔偿,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订单尾号047的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且此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法院支持了小李解除该合同并退款之请求。
可是,针对订单尾号是048的那个产品,小李仅仅拿出了一张照片当作证据,却没能给出别的足够证据去证实该产品同样有着质量方面的问题,所以法院没有准许其解除这个合同的请求。法官在判决里头着重指出,在网络购物的过程当中,消费者应该好好地保存相关的证据,像是交易记录、商品照片以及鉴定意见等等,这样以便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进行证明,不然的话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之外,法官还向消费者进行提醒,在网络消费维权这个行为当中,应当留意电子数据所具备的可变性以及可伪造性这两个特性,尽可能去规避提交那种孤立存在的网页等之类的网络数据当作证据这种情况出现,不然容易对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影响。要是确实存在需要提交这类证据的情形,那么最好是经过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处理,以此来保障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这几个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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