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排除非法证据为何这么难

疑罪从无与排除非法证据,这两项同时被强调的司法改革,为何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对待?在全面推进法治改革的背景下,两者的不同际遇将解析怎样的法治命运?


  久前,珠海中院认定,已服刑16年的“强奸杀人犯”徐辉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这是继8月福建“念斌案”改判无罪之后,又一起疑罪从无的案件。 2013年初,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实行,一系列旨在防范冤假错案的“新政”也随之启动,直接成果便是促成了多起陈年旧案的改判。


  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2013年5月曾直言,之所以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原因之一是法院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沈的发言指出了法院刑事审判中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疑罪的处理问题,二是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也就是简称的“排非”。


  徐辉和念斌两案表明,对一些“疑案”,法院开始顶住压力,遵守了疑案从无的法治原则。然而,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排非”问题上,态度都显得遮遮掩掩,在判决书中避而不谈。


  疑罪从无与排除非法证据,这两项同时被强调的司法改革,为何在实践中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对待?在全面推进法治改革的背景下,两者的不同际遇将解析怎样的法治命运?


  微弱的“排非”几率


  “是什么力量让一个根本就与犯罪无关的人承认死罪呢?”念斌案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这样写道。这句话之前,辩护人用了大量篇幅论证念斌遭受过刑讯逼供,并指出了审讯录像中记录了念斌因痛苦而咬舌的情节,以及审讯录像存在明显剪辑痕迹的现象。


  邓学平曾在江苏常年担任检察官,并曾为所在检察院起草一份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他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根据规定,口供是否非法取得的证明责任在检方,而且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检方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取得,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相关供述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掉。


  然而,念斌案的无罪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甚至在概括辩护人辩护意见时,也“略去”了刑讯逼供部分。但是法院也没有采信念斌的供述。判决书认定“念斌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采信”。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透露,“之所以法院没有直接使用‘排除使用’的字眼,是给侦查机关留面子”。因为刑讯逼供而排除念斌的口供,与口供本身存在合理性问题,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做法。前者否定的是证据的合法性,说明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审讯人员难脱干系,而后者却与审讯人员无关,只能说明相关口供自相矛盾、不足为信。


  法院对徐辉案的处理如出一辙。徐辉也同样坚称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法院同样是避重就轻,以“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为由,不采信徐辉的认罪口供。


  实际上,在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之前,“排非”就已有正式规定。2010年6月最高院和最高检等中央司法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部规定却几乎没有得到适用。据著名律师斯伟江观察,该规定下发两年后,仍无一例生效判决明确引用。


  2013年,“排非”程序写入新《刑诉法》。刑辩界声望颇高的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新《刑诉法》实施一周年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过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公诉机关和法院经常对律师的“排非”申请置之不理。接受申请的,也对检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方式过于宽容,“排除非法证据的几率非常微弱”。


  这份调查结果也得到了相关数据的支持。《南风窗》记者通过最高院的裁判文书网检索,未发现有法院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判决。根据上海市高院发布的数据,新《刑诉法》实施后的一年半内,上海总共审理了4万多件刑事案件,但只启动了6件“排非”程序,最终只有两件被排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杨宇冠在江苏的调研则发现,苏州市检察院从2010年6月到2013年11月共办理刑事案件4万多件,审判阶段提出的12件“排非”申请中,法院仅排除了1件。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